民法总则赋予了民事主体在法律范围内的广泛自由,具体而言:一是民法总则第5条确认了自愿原则,赋予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该原则贯彻于整个民法之中,并具体体现为保护所有权、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基本理念。二是民法总则确定了法人、非法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并对其名称、住所、章程等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这有利于充分实现社会自治。三是法律行为中扩大自治的空间。民法总则在法律行为概念中增加了意思表示的内涵,增设了意思表示的相关规定,只要当事人依法作出的意思表示能够产生法律拘束力,从而形成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来形成相应法律后果的意定主义调整方式。只要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法律就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四是民法总则的代理制度旨在扩大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的空间,使其突破时间、空间和专业能力的限制,借助于代理人广泛实施各种民事行为。
民法总则确认了多元化的社会规则体系。在现代社会中,法治的内涵越来越丰富,不限于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即硬法,更包括乡规民约、自治性的团体规则、行业章程、习惯等软法,软法具有具体针对性、参与性、灵活性等特征。民法总则第一次在法律上确认了习惯可以作为法律渊源的效力,明确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时,可直接适用习惯。这就使民法可以从符合善良风俗的习惯中汲取营养,完善民法规则,也有助于民众将民法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民法总则还第一次确认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据法律和章程规定所作出的决议行为及其效力,从而使大量的团体规约、章程等也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则,并受民法调整。这些规定都有助于降低国家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率,从整体上提高国家治理体系的科学性和正当性。此外,软法治理也有利于市民社会的培育,实现国家治理和行业自治的良性互动,从而不断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民法总则维护家庭生活的和谐有序。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治理水平的提升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儒学倡导“家齐而后国治”,其实就是把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以治理家庭作为治理国家的基础。因此,民法总则充分重视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有序。例如,民法总则完善了监护制度,规定了遗嘱监护、意定监护、临时监护人制度以及监护人的撤销制度,还规定了成年人监护制度,以有效应对老龄社会的现实需要,强化对老年人的保护。再如,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因婚姻、家庭关系所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并以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人身关系作为其重要内容,这也有利于构建良好的夫妻关系、家庭关系。
(原文刊于《光明日报》 2017年04月17日 04版,作者王利明,系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