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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报]韩大元: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时间 | 2026年07月08日 来源 | 大公报 {{num}}

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集中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与价值内核。宪法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该条款从国体层面界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从根本上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第1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这一规定不仅在规范层面确认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地位,更通过将党的领导升华为国家根本制度的本质属性,实现党的领导与根本制度的有机统一,使党的领导居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统领地位,强化了国家根本制度的权威性、不可动摇性与实践保障力。

各国均以宪法确立根本制度

2018年宪法修改,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第1条,使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成为统领整个宪法的规范体系的核心,构成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内在本质,即没有党的领导,就不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们要结合宪法文本,从体系解释角度,准确理解该条款的宪法内涵。王晨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中提到,“这一条修改的主要考虑是: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国家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宪法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角度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行规定,有利于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有效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这一修宪说明充分表明,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一旦脱离、否定党的领导,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根基就会瓦解,必然走向偏离社会主义的道路。因此,否定、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等同于从根本上消解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根基,本质上就是反对、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宪法因而也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世界各国均通过宪法确立其根本政治制度,并借助法律体系保障国家制度的稳定运行与宪法秩序的有效维护。以德国为例,其“防卫性民主”原则明确要求:不得假借“自由民主”之名,行颠覆自由民主基本秩序之实。《德国基本法》第18条规定:“凡滥用言论自由(第5条第1款)、学术自由(第5条第3款)、集会自由(第8条)、结社自由(第9条)、通信秘密(第10条)、财产权(第14条)或庇护权(第16条之一),以攻击自由民主基本秩序者,得依法剥夺该项基本权利;该剥夺决定及其适用范围,须由联邦宪法法院作出裁决。”此外,《德国刑法典》第81条进一步规定:“以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意图消灭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或推翻依《基本法》确立的宪法秩序者,构成‘颠覆联邦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宪法第1条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和党的领导地位具有不可挑战性,必须坚决维护。为切实“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宪法第1条第2款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该条款属于宪法中的禁止性规范与防御性规范,以最高法律效力为社会主义根本制度提供基础性、兜底性保障;其规范对象涵盖所有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全体公民,设定了具有普遍性、刚性且不可减损的宪法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与强制力。任何旨在颠覆、否定或实质性架空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言行,均直接违反宪法第1条的规定,构成对宪法秩序的根本性背离。

行使权利不能损害国家利益

为了落实宪法明确规定的“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规范,我国《刑法》第105条规定了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对“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和“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进行刑事处罚。这意味着,任何试图颠覆或者推翻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行为,同样要受到刑事处罚。香港国安法第22条规定,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其中第1项为“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是宪法第1条所明确规定的根本制度,而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其本质特征,因而,根据香港国安法第22条的规定,任何人实施推翻、破坏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即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从各国法治实践来看,公民依法行使权利与自由虽受宪法和法律保障,但任何权利的行使均以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并须恪守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底线。我国亦是如此。若公民藉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基本权利形式,公然宣扬推翻或破坏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则已逾越宪法保护的权利边界,构成对宪制秩序的实质性威胁。对此类言行,法律应予以禁止,并依法限制相关基本权利的行使。这是现代国家普遍遵循的法治原则,体现了权利保障与秩序维护之间的合理平衡。

(作者韩大元,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一国两制”法律研究所所长。原文刊载于《大公报》2026年7月8日第A13版。)

原文链接:[大公报]韩大元: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编辑 : 葛夕瑜

责任编辑 : 丁雪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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