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司法制度专题研究计划2026年年度研讨会在呼和浩特举办。本次研讨会以“现代刑事审判制度的发展完善”为主题,与会专家围绕“刑事审判基础理论与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与刑事审判程序”“刑事审判权力运行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三个单元议题展开研讨。
建议修法增设“申诉审查”专门内容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吴玉章高级讲席教授陈卫东提出,《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要认真对待无罪推定、直接言词、正当程序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入法问题,并对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作证、二审开庭、认罪认罚从宽以及涉案财物庭审处置等重点问题在基本法层面予以回应。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表示,《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需参照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并充分立足我国实践,对我国现代刑事审判与传统审判、侦查及审查起诉制度的核心区别予以厘清。他认为,唯有保障不认罪案件的审判公正性,才能为被告人提供清晰的程序选择,进而从根本上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从而破解当前制度运行中的异化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原二级高级法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于同志教授建议,《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应当在审判监督程序章节下,增设“申诉审查”的专门内容。在此基础上,实行立审分立和律师全覆盖,提升审查听证的实质化程度,并将驳回文书由“通知书”改为“裁定书”,同时强化申诉审查结果的说理和救济,以提升程序正当性和纠纷解决的实效。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孙远教授提出,质证权并非单一维度权利,应根据权利属性与法律效力划分位阶;被告人针对实体性不利证据的质证权具有基本权利属性,对其不当限制可直接导致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他认为,基本权利位阶的质证权并非绝对权利,对其限制需要满足正当目的与比例原则双重要件。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宋志军教授认为,当前质证权保障存在两大现实障碍,一是公诉人举证普遍采取按证据种类分组宣读的碎片化模式,未能呈现完整的事实逻辑,导致辩方无法开展有效质证;二是质证权受侵害的法律后果模糊,救济机制缺位。他建议区分实体性与程序性质证权,配置差异化的救济途径,同时兼顾特殊证人保护与诉讼效率。
完善第一审普通程序证人出庭制度设计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董坤研究员结合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从“三项规程”切入重点讨论了以下三项具体制度。一是应当扩大非法证据排除范围,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纳入排非范畴;二是驳回公诉制度的入法可行性有待进一步探索;三是应当完善第一审普通程序中证人出庭的制度设计,并保障简易程序中被害人的出庭权利。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彭海青教授提出,当前庭审实质化已经初步完成“形式化对抗”的一阶建设,但仍存在法官心证过于依赖卷宗的局限,需要迈向二阶的“认知性说服”;应当依托双过程认知理论、司法证明故事模型等搭建分析框架,矫正法官认知偏差,真正实现心证形成于法庭。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陈学权教授提出,《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与《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符合一般法和特殊法的关系,后者是对前者的具体化,应当优先适用后者。同时,考虑到重要类型案件中,保障公民参与审判的权利系比较法共识,加之《人民陪审员法》第15-17条的体系解释理由,从而主张法院对第16条不具有裁量适用空间。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法学院吴洪淇教授提出,应当看到,在扭转以被告人供述为中心的法庭调查程序、推动证人出庭等问题上,法院已然付出相当努力。但庭审实质化等刑事司法改革若要取得成效,可能无法寄望于法院单方推动,还需要其他国家专门机关以及学界的共同努力。
(原文刊载于《上海法治报》2026年9月2日第B1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