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许可审批规范
一、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二条。
二、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1、消防机构在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日内前往现场检查;
2、消防机构检查后应在2日内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三、审批权限:依照管辖分工权限行使审批权。
四、申办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培训制度;
(4)本单位制定的消防安全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防火负责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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