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王利明:禁止滥用权利规则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权益体系,并在该章最后一条(即第 132 条)规定了禁止滥用权利规则。 该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在 于规范权利行使、协调权利冲突、实现利益平 衡、维护诚信原则。滥用权利的构成要件应当结合 2022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 条与民法典的规定予以确定,其主要包括权利人必须行使自身的权利、权利人选 择以致他人损害为主要目的的方式行使权利、 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同时,应当以动态系统论和民事权益位阶作为 认定滥用权利的补充方式。在滥用权利造成他人损害、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应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认定行为人的责任。构成滥用权利的,不发生权利人期待的相应的法 律效力;如造成他人损害,还可能产生侵权责任,并可能导致失权的效果。
(作者王利明,系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原文刊发于《检察日报》2022年6月23日第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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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凯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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