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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稻田大学黑川哲志教授等到访法学院
2012-11-12 15: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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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学院
编辑:天武

11月3日,日本早稻田大学环境法学者黑川哲志教授等一行四人到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教研室,并就“有关环境诉讼审理中各项判断要件以及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进行研讨。参加此次研讨的有:诉讼法教研室肖建国教授、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王贵松副教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罗丽教授;环境法教研室周珂教授、竺效副教授。研讨会由李艳芳教授主持。法学院环境法专业硕、博研究生及部分法律硕士研究生等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3日上午会议开始后,李艳芳教授对日本学者到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表示了欢迎。接下来,早稻田大学黑川哲志教授介绍了在日本公法上3个环境诉讼判例中原告资格的认定、违法性要件等要素。肖建国教授结合《民事诉讼法》修改介绍了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并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对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在理论、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王贵松副教授从实定法中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历史发展、新近动向、诉讼实践中的原告资格困惑、具体行政裁判中利害关系的认定、环境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等方面对中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进行了介绍。

下午,李艳芳教授对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6条的历史沿革、学界对该第6条所持的不同学说、该第6条存在的问题以及立法修改建议做了报告。针对环境侵权立法与理论,周珂教授谈了自己的两点看法。他认为,中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正在向人权靠拢;中国的环境侵权立法正在沿着环境法领域特别法的方向推进。罗丽教授做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报告。竺效副教授结合其在2011年《中国法学》第5期上发表的《论无过错联系之数人环境侵权行为的类型——兼论致害人不明数人环境侵权责任承担的司法审理》,以“每一个人的环境侵权行为是否均能够造成环境侵权损害”和“最终所表现的同一不可分环境侵权损害是否可以由导致侵权损害的某单个侵权行为独自造成”为标准,将无过错联系之数人环境侵权行为归纳为四种类型,即:环境聚合危害行为、环境加算危害行为、环境叠加危害行为、环境择一危害行为,并对侵权责任的承担和分担提出立法建议。

研讨会上中日双方学者互动频繁,讨论热烈、深入,增强了对彼此国家环境侵权立法、司法及理论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