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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我校2007年度安全稳定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通知
时间:2007.12.21
各学院(系),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2007年,在上级党委、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坚强领导下,经过我校各职能部门和单位与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努力,我校的维护安全稳定、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许多成绩,圆满完成了党的十七大、奥运决战之年安全保卫、七十周年校庆安保等一系列重大任务,校园安全环境和治安状况明显好转,刑事治安案件下降,群众安全感增强。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因此受到地方政府组织、上级领导或公安机关的表彰。
为继续贯彻好、落实好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认真总结一年来我校安全稳定综合治理工作的经验,进一步推动有关工作广泛深入开展,激发全校师生员工参与安全稳定综合治理工作的积极主动性和校园安全创造活力,齐心协力创建平安、和谐校园,经研究决定评选中国人民大学2007年度安全稳定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一、评选名额和对象
拟评选先进集体10个,评选安全保卫综合先进个人50名、单项先进个人90名左右。
在安全稳定综合治理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各学院,部、处及直(附)属单位可以申报先进集体,在上述工作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师生员工可以申报先进个人。原则上安全保卫综合先进个人一个校级中层单位限报1人,各单项先进个人按照评选比例申报。
二、评选条件、办法
按照《中国人民大学2007年度安全稳定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的规定执行(见附件)。
三、申报要求、评选程序和表彰时间
(一)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抓紧时间进行单位安全稳定综合治理工作总结评比,务必于2008年1月3日前将申报先进材料报送保卫处办公室汇总。申报材料上必须加盖学院或部、处级单位公章。
(二)保卫处汇总后,结合平时检查、考核的情况组织初评,评选名单呈报学校领导审定、批准。
(三)学校对当选的安全稳定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个人,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表彰。表彰会拟于本学期寒假前召开。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游泳馆配楼6303、6304房间
联 系 人:马老师 李老师
联系电话:62511073 Email: cso5911@ruc.edu.cn

中国人民大学保卫处
2007年12月20日
附件:
中国人民大学2007年度安全稳定综合治理工作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安全稳定综合治理责任书》和维护稳定、治安保卫、交通安全、防火安全等方面有关规定,制定本校安全稳定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办法如下:
一、 评选范围
(一)先进集体:从院(系)、部、处、直属附属单位以及校级防火、防盗
重点要害单位中评选。
(二)安全保卫综合先进个人:从各单位治保组织成员和校级安全稳定综合治理、治安、防火、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导机构成员中评选。
(三)单项先进个人:从见义勇为人员、消防安全员、车管干部、交通安 全员和公车驾驶员、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和管理使用人员、学生公寓辅导员、防火防盗重点部位常年专职值班员、保安员和群众义务治保(救防)组织成员中评选。
二、 评选名额和对象
(一)先进集体按评选范围的15%评选。
(二)安全保卫综合先进个人按治保、安全稳定等组织成员的8%评选。
(三)单项先进个人按消防安全员、车管干部、交通安全员和公车驾驶员、技防系统建设和管理使用人员、学生公寓辅导员、防火防盗重点要害部位常年专职值班员、保安员和群众义务治保(救防)组织成员(约1000人)的8%评选;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按实际情况评选。
(四)在上述有关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单位)可以申报先进集体,取得突出成绩的师生员工可以申报先进个人。
三、评选条伴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及学校关于维护安全稳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贯彻执行学校安全保卫规章制度,领导重视,安全保卫组织健全,责任明确,措施有力,制度落实;积极发动群众做好维护安全稳定方面的工作,无人民内部矛盾激化或群体性事件;能认真开展防范和打击邪教工作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实现上级下达的工作指标;积极进行治安综合治理,协助专门机关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认真开展治安管理工作,重点要害部位安全措施落实,值班和巡逻人员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全年确保安全。
2、有防火负责人,防火组织健全,防火安全措施有力,制度落实。消防器材完整好用,重点防火单位有义务消防组织,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规和安全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保障消防安全。全年无火警火灾事故。
3、交通安全工作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单位有安全负责人和安全员或车管干部,组织健全,规章制度落实,责任明确,经常对驾驶员、骑车人、行人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机动车进行车况检查,并有记录,交通违章违法行为不超标。
4、能经常对全体人员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能严格管理外来人口,单位所属人员违法犯罪率不超过1.7‰(犯罪按法院终审判决、违法按刑事拘留或者受治安管理处罚以上、或学校处分以上);交通违法率全年机动车不超过8‰,非机动车和行人不超过8‰,全年无甲方责任事故。
5、认真完成《中国人民大学安全稳定综合治理责任书》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在维护稳定、治安、交通、防火等安全保卫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二)综合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积极领导安全保卫工作,模范遵守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努力完成上级布置的安全保卫任务,忠于职守,严格管理,发现安全隐患或漏洞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为避免发生影响安全稳定的事件、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事故,对消除重大隐患避免重大火灾有较大贡献;
2、勇于同犯罪行为做斗争,敢于劝阻和制止各种违法行为,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并为破案主动提供线索,事迹突出;
3、安全稳定、治安、交通、防火安全实现目标管理,能主动对本单位人员进行普法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三)单项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先进车管干部、安全员评选条件
(1)本人模范地遵守交通法规,认真完成各级交通安全委员会和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布置的任务;
(2)热爱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和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能结合单位情况,制定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和相应措施;
(3)坚持安全第一,狠抓车辆保养和落实安全行车,坚持安全活动、车辆 检查、违章事故“三本帐”、“三公布”制度,切实落实“四包”、“四把关”和 “三包一处理”的安全责任制并取得显著成绩;
(4)本单位交通违法未超标,全年无责任事故。
2、先进驾驶员评选条件
(1)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模范地维护交通秩序,积极参加交通安全活
动,全年无交通违法行为和责任事故;
(2)认真维护车辆,严格执行三检查制度,机件完好,无机件责任事故;
(3)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文明服务,团结互助好,并按时参加安全日活动;圆满完成公务运输任务,全年安全行车里程达到单位规定要求。
3、消防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活动,对消除隐患、避免火灾或扑灭火灾有较突出贡献的。
(2)模范执行消防法规及学校防火安全制度,积极制止违反消防法规行为 事迹突出的。
(3)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现消防目标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4、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具备条件之一即可申报)
(1)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 罪行为做斗争的。
(2)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 犯罪行为做斗争的。
(3)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抢救他人生命和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的。
(4)有其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免受侵害,不顾 个人安危,挺身救助行为的。
5、重点要害部位(单位)先进值班员评选条件
(1)本人遵纪守法,能积极进行安全保卫宣传教育,努力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能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避免重大事故、案件或损失,工作中成绩显著;
(2)值班时遇到火灾、刑事治安案件或者突发紧急情况积极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认真保护现场,为查破案件或处置紧急情况贡献较大;
(3)全年值班应在240天以上,值班期间忠于职守,尽职尽责,表现突出。
6、本校师生员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和临时工等),本人模范遵守法纪,自愿加入义务治保或救防等组织,积极参加治安保卫或救防等公益活动,并且有突出贡献的,可由其所在单位或治保救防等组织推荐申报先进治保员或先进救防服务队员。
7、先进保安员评选条件
来我校工作满一年,遵纪守法,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文明值勤、热情服务,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维护学校稳定、保卫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安全、维护公共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
8、先进学生公寓辅导员评选条件
担任专、兼职学生公寓辅导员6个月以上,遵纪守法,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责,在承担有关公共管理工作,协同保卫、后勤和各院系做好公寓区学生管理,维护公寓安全秩序,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等方面表现突出。
9、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管理、值班守机方面成绩突出的。
(2)在利用技防系统预防影响稳定事件、安全事故,预防或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事迹突出的。
四、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选先进资格,或者取消已经获得的先进称号:
(一)申报先进个人的人员当年度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在申报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单位交通违法率超标的,或者所属人员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发生了刑事治安案件、火警火灾事故或有关人员违法犯罪被查处的。
(四)在学校召开本年度先进表彰会之前,已经当选先进集体的单位,发生严重影响安全稳定事件,或者发生交通事故、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火灾的,取消先进集体称号;已经当选的先进个人,发生甲方责任交通事故或其他违法犯罪、严重违纪行为被查处的,取消先进个人称号。
(五)有其他不适宜申报或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情形的。


中国人民大学
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代章)
2007年 12月20日

编辑:人大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