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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王利明提出制定《慈善事业促进法》议案
时间:2012.07.29

  荆楚网消息(记者王淳 罗伟)近几年来,由于“郭美美事件”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下降。在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民提出制定《慈善事业促进法》的议案。

  王利明说,目前,我国涉及慈善事业以及公益捐赠的法律法规有六部,但它们彼此之间并不完全协调一致,存在交叉、重叠甚至矛盾冲突的现象,从而不利于对慈善事业的管理与规范。

  王利明认为,制定该法需要解决以下重点问题。

  第一,关于民间慈善机构的设立条件。目前,在中国设立民间慈善机构仍然遇到一些困难,很多基金会找不到主管部门,不得不依附于政府机关,这样做有很多不利因素。建议对于一些确有信誉的个人和民间组织,可以考虑由民政部或相关机关担任主管机关。

  关于慈善机构设立的最低财产数额,应当有一定的要求。但是,最低数额应当限定在多少,值得认真研究。

  第二,关于慈善组织内部的管理与监督。慈善机构都必须要有规范的章程,而且章程要经过政府的审核。要完善监管制度,实现慈善捐款的透明化管理,加强对慈善机构设立的监管,禁止未依法成立的慈善组织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

  第三,关于慈善组织的资产。该资产包括慈善组织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和损毁。应当明确慈善组织资产的性质。同时也要在法律上明确在资产发生混同、账目管理混乱、资产流失时的法律责任。

  第四,关于慈善组织是否可以扣留部分善款作为管理成本费用。从事慈善组织难免需要发生一定的管理成本的开支。从国外经验来看,一般允许慈善组织将所得捐款中留存一定的比例作为运营成本费用。慈善组织有权扣留多少比例的捐款作为管理成本费用?对此需要规范。

  第五,加强行业自律。有必要发挥慈善组织的行业自律作用,同时在必要时也可以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

  第六,关于鼓励措施的完善。为激励人们行善,许多国家都规定了税收优惠措施。中国也规定了税收优惠制度,但实践中还是存在很多困难,例如对教育机构的捐款,在实践中有些税务部门并不为其减免税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鼓励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七,关于法律责任。从现在所出现的有关慈善捐赠的问题来看,诈捐如何在法律上认定,应当有一个标准。在《合同法》中允许赠与的任意撤销,赠与人可以行使"穷困抗辩权"。但是对于慈善机构能否行使穷困抗辩权,则值得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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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苏璇)

编辑:人大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