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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王利明代表谈刑诉法修改:人权保障事业的第三次飞跃
时间:2012.07.29

  “此次刑诉法修改,可以看作是继2004年人权入宪、2007年物权法出台之后,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第三次飞跃。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和法律学者,我感到由衷的高兴。”3月8日,全国人大代表、著名法学专家王利明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兴奋之情溢于言表。

  王利明代表说,本世纪以来,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发生了三次重大事件,值得历史记载。

  第一件大事是2004年“人权入宪”。宪法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把它作为宪法原则固定下来,“这是一个重大的历史性进步。”

  第二件大事是2007年物权法的通过。物权就是个人的基本财产权,也是公民的基本人权。物权法全面保障老百姓的财产,“这是对人权的重大发展”。

  第三件大事,就是刑事诉讼法修改。这次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总则,以“立法目的”形式固定下来,从完善刑事诉讼程序的角度将宪法精神落到实处。“这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重大进步,形成了第三次飞跃。”

  王利明代表进而从四个方面,为记者具体讲解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精神在刑诉法修改中的体现。

  一是保障了人身自由和安全。王利明代表认为,这次刑诉法修改的字里行间都体现了对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维护保障,比如增加了不能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规定,和完善了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制度。前者实际上已是目前国际上的通行规则,而后者更是此次刑诉法修改中一个亮点。“从近年来发生的20件冤错案看,几乎都是刑讯逼供和不重视律师辩护的结果。这是一个惨痛的教训。现在,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不予采信,就可以从源头上来防止刑讯逼供,保障司法公正。”

  二是保障了辩护权。“辩护权是伴随着现代法治的进步而产生的一项基本权利。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其实也是一项基本人权。”王利明代表说,保障辩护权可以在公权力和私权力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平衡机制,防止公权力造成的伤害和冤假错案的产生。此次修改中多处体现了对律师辩护权的保护,如委托辩护人提前到侦查阶段、完善律师会见和阅卷程序、扩大法律援助适用范围等。

  “需要提醒的是,此次修改明确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需异地办理。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条款,可以充分保障律师的权利。”王利明代表强调。

  三是保障了公民不受任何非法逮捕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王利明代表表示,现代法治社会必须保证公民不受任何法律之外的逮捕和限制人身自由,这是最重要、最基本的人权。此次刑诉法修改中,对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程序以及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等,作出了严格明确的细化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人权的重视和保障。

  四是保障了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受到公正审理的权利。修正案草案对刑事诉讼审判程序进行了多处修改,比如二审必须开庭、禁止发回重审久拖不决、对审判监督的完善,以及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等等。王利明代表认为,这些对保障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受到依法公正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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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维娜)

编辑:人大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