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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
时间:2004.03.09

民营经济将获平等国民待遇

章节第十一条第二款 原条文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修改后条文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
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宪法修正案(草案)
做出以上修改。这样修改,全面、准确地体现了党的十六大关于对非公有制经济既鼓励、支持、引导,又依法监督、管理,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也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实际情况,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专家点评 解决非公企业主后顾之忧

厉以宁(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学家):

社会舆论对民营企业的地位和作用认同还不够,经常夸大某些负面信息,往往将民营企业家与“贪”“黑”联系在一起,助长了社会上某些人的“仇富”心理。要解决非公有制企业主的后顾之忧,就必须为他们创造一个健康的思想和舆论环境,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同时还要积极为中小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大开方便之门,从客观上消除歧视现象。

王利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委员):

对私营经济从强调“监督”、“管理”到增加“鼓励”和“支持”,充分表明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有经济的政策导向的变化,也表明了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认识的深化,尤其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作用认识的深化。同时,这也是对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

茅于轼(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理事长):

目前,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力军。从世界范围来看,没有一个国家的经济是纯粹公有的。这个条款的修改将大大加快我国
国民经济的发展。从目前来看,非公经济在金融、电信和能源领域以及司法领域和项目审批等方面,仍然受到一定程度的歧视。修宪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善非公经济在上述领域的境遇。

非公经济成为经济增长主力

截至2002 年底, 我国个体工商户2377 万户, 从业人员4742 万人;
私营企业243 万户, 从业人员3409万人。已投产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近20 万家,从业人员2300 多万人。非公有制经济占我国G D P 总量的比重超过三分之一。(摘自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2003 中国民营企业文化论坛上的致辞)
2003 年浙江宁波全市民营经济共创产值1468.76 亿元, 占国内生产总值的83%。民营经济当之无愧地成为撑起宁波经济的重要脊梁。

北京市统计局2004 年公布的数据显示,2002 年,北京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212.7 亿元,公有制单位占总量的54.4% ,其中国有单位占47.5% ;
非公有制单位占总量的45.6% ,其中混合经济单位、港澳台及外商独资单位、私营个体分别占31.7% 、6.4% 和7.5% 。非公有制经济成为经济增长的主力。与2001 年相比,2002 年北京G D P 增长10.4% ,其中公有制单位增长1.3% , 非公有制单位增长23.9% ,非公有制单位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92.9% 。

百姓故事 “小老板”底气更足

7 年前高中一毕业,胡新革就跟着叔叔从江西老家来到海南三亚,在一家蔬菜种植大户做小工。在打了两年短工、攒够本钱后,他开始独立承包土地单干。凭着肯吃苦和脑子比较灵光,小伙子短短两三年间也变成了一位“小老板”。

做了小老板,就想当大老板。胡新革说:“谁不想钱生钱? 我本来打算把钱投到老家,搞一个大型蔬菜种植、加工基地,但家里人死活不同意,说是怕露富,怕万一政策变化,连本都捞不回来。”

虽然远在天涯海角,但小胡还是从报纸上看到了修宪的事情,心里充满着期盼。“说实话,作为私人老板,除担心政策变化外,办起事来还是会遇到不少问题。如果宪法明确鼓励发展私有经济,那今后我们的底气也就足多了。”

完善土地征用制度,理顺不同的财产关系
征收征用耕地必须给予补偿

章节第十条第三款原条文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修改后条文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修正说明 征收和征用有所不同

这样修改,主要的考虑是: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处, 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关于土地征用的规定,以及依据这一规定制定的土地管理法,没有区分上述两种不同情形,统称“征用”。从实际内容看,土地管理法既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收;又规定了临时用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用。为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的财产关系,区分征收和征用两种不同情形是必要的。

专家点评 符合市场经济交换原则

魏复盛(全国人大代表):

草案关于土地征用制度的修改,体现了对农民利益的重视。对农民土地采取几千元、几万元一次性买断的简单做法,从根本上讲是不能替代土地对于农民既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又是最可靠的社会保障的作用。现在征用农民土地过多过滥,两个弊端十分明显:一是征用范围过宽,二是补偿标准过低。城镇化进程中不可避免会征收或征用一定的土地,但也要防止出现“跑马占地”的现象。

梁慧星(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只有社会成员都能直接受益,如公共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等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建设“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虽然可以使社会成员间接得到利益,但仍属于商业目的。而且即使是因公共利益征收,虽然具有强行性,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仍属于一种商品交换关系,应当符合市场经济遵循的等价交换原则。

应松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征地和拆迁是当前社会反映十分强烈的两个问题。本次修宪将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并明确了“国家补偿”原则,从宪法的高度保护农民利益。

农民是目前中国人口的主体,完善征用土地制度,明确界定政府土地征用权和征用范围,不仅与中央一号文件解决三农问题的精神相一致,更事关国家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每年300 万农民失去土地

根据土地交易量估算,中国每年国有土地收益流失至少在100 亿元以上;耕地减少,粮食安全问题和社会问题也浮出水面,目前中国每年建设占用耕地250 万亩到300 万亩,如果按人均一亩地推算,意味着这几年每年有250 万到300 万的农民失去土地。

占用耕地多,补偿标准低,是被征地农民反映的普遍性问题。在陕西秦岭地区北麓,占地1000 亩的豪华别墅楼群,每平方米售价达5000 多元,而世代居住在这片土地上的农民, 每平方米田地获得的补偿只有几十元。

国外法律普遍规定,国家征用土地必须出于公共利益目的,并明确限定为国防、政府设施以及直接的公用事业,如公共交通、环保等项目。中国对土地制度的修宪表明,即使符合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征用土地的要求,也必须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给公民以合理的补偿。

2003 年以来,从整顿开发区、叫停大学城,到暂停审批高尔夫球场,中国正对乱占耕地进行“铁腕”清理。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透露,中国将实行省以下的土地垂直管理体制,以进一步强化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可以预见,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将与这次修宪相伴而行。

百姓故事 失地农民有家难回

2 年前,杨军家里的承包地被当地搞的一个“工业园”征用,虽经多次抗争,却没有任何效果。

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他只好从河南老家到杭州市萧山区的一家建筑公司当泥瓦工,给家里挣一份口粮钱。

“你知道承包地被划走后我家拿到多少钱吗?才几千元!要是你不答应, 推土机就会把你的庄稼铲了再说,有理你也没地方讲!”有家难回的杨军十分无奈,“没有土地就等于没有根儿,将来不知道会怎样。”

我国耕地最近6 年中减少了6100 万亩,各类开发园区大量圈占土地, 而征用的土地闲置率高达43%。像杨军这样的失地农民据估计全国约有4000 万。

(《新京报》)

(编辑:贾铁英)

编辑:人大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