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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民商法学者访谈:专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
时间:2012.07.29

问:一九七七年您考入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初涉法域,现今已经成为大陆卓有成就的著名法学家,并且担任中国民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回过头来看您的学术之路,您认为在您的学术成长中有哪些重要阶段呢?

答:我在上大学期间,当时民法的理论非常落后,基本没有学到多少民法。后来我找到一本佟柔老师的《民法概论》,当时没有复印机,但是我特别喜欢,所以就整本书抄录下来。因为读了佟柔老师的书,我便决定报考中国人民大学读研究生,一九八一年到中国人民大学读民法研究生,追随佟柔老师。在此期间,我还参与了民法与经济法的论战,我是从经济法的研究中来看民法的特点,在论战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经济行政法的观点,后来与梁慧星教授共同编写了《经济法的理论问题》,这可以说是我学术成长的第一阶段。

第二个阶段是研究生毕业以后,我与郭明瑞等教授一起编写了《民法新论》,目前有些学校还是把它作为教材,一些学者说是看着《民法新论》书走上讲台讲授民法的,这对我是一个极大的鼓励。这本书现在已经有些过时了,但当时起到一定的影响。在这个时期刚好赶上国企改革。结合国企改革的现实,我从一九八五年开始探讨国家所有权,通过系统地研究,也发表了有关论文。

第三个阶段,探讨国家所有权,并且于一九九一年出版了我的博士论文。一九八八、八九年,我到美国有系统地研究美国的合同法,侵权法,当时下了很大的工夫,花了很多时间,后来发表了一些有关侵权法的论着,这在当时的大陆还是一个空白,目的就是力图把美国的经验介绍过来。当时,我也注意到了人格权的问题,发表了一些人格权方面的论着,司法部委托我和梁慧星教授组织编写民法系列统编教材时,我就极力建议把侵权和人格权纳入其中,当时有很多人不理解。 后来我自己承担了这两部教材的组织编写工作。

九十年代中期,我开始关注司法改革,专门到哈佛大学对司法改革进行研究,最终出版了《司法改革研究》,并且获得司法部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至一九九九年开始,我将原有的成果进行了系统整理,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一套关于民法研究的个人专着,计划写十二本,目前已出版了六本,即《民法总则研究》、《物权法研究》、《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合同法研究》(第一卷)、《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人格权法研究》。与此同时,我将过去发表的论文汇编成《民商法研究》(一至六辑)在法律出版社出版。

一九九八年之后,我组织一些学者进行民事证据法的研究。由于从事立法工作的需要,我的研究领域不仅局限于民法,而是向公司法,破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方面扩展。这些学科与民法关系很大,对于民法研究有促进作用。这样的研究扩展了我的视野。我认为,只有学科的交叉,才能产生学科优势,我反对「饭碗法学」,「饭碗法学」的观点是将法学的学科严格划分为若干门类,如民法学、宪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各个学科之间壁垒森严,甚至学科内部也沟壑纵横。比如民法学还要进一步分为各个不同的法律,如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公司法等等。只要我从事这个学科,那么这里就是我的一亩三分地,必须牢牢把握住自己的饭碗,任何人都不能染指。要破除「饭碗法学」,因为这些制度研究是和民法相关的。只有了解破产法,才能懂得优先权;只有了解了民诉法,才能理解合同法上的撤销权、代位权以及严格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反过来,商法学者也应该研究民法,如劳动债权。法学家对学术研究知识结构要宽,研究要转、要细致,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问:在您的学术生涯中,对您的学术成长影响最大、影响最深的人有哪些?

答:一个是佟老师。佟老师的小薄本(《民法概论》),使我产生对民法的兴趣,让我开始思考什么是民法,是这个小薄本引领我进入了民法的殿堂。佟柔老师作为我的导师,其人品学识如高山仰止,永远是我学习的楷模。

另一个对我学术生涯产生影响的是王泽鉴老师。王泽鉴老师的两本《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辑、第二辑),它们使我走上民法治学道路,所以我非常尊重王老师。

问:您从初探法学到现在于民法学界酌有成就,是否跟大家分享您的治学经验与研究方法?

答:我有几点体会:首先,做学问如小火温汤,需要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把握一个方向,持之以恒的努力,围绕这个方向去不断思考。这里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把握好选题,一旦选定题目之后,要全神贯注,不能分散兴趣和爱好,不能中断研究。

其次,时间上要有保证、淡泊名利、不受干扰,保持一颗平静的心态,这样才能深入思考。现在社会上诱惑很多,如果总为功名利禄烦扰的话,就很难坐得住冷板凳,如何利用时间呢?时间对大家都是公平的,对时间的利用应该像挤海绵一样,我们不可能有大段的时间来进行研究,只能利用点滴细碎的时间,如利用开会、乘车、乘飞机、休息的时候来思考问题,有了想法就及时记录下来,慢慢地积累,总之,要有效率地利用时间,这很重要。

再有,就是要学以致用,教学相长,我经常与其它学者讨论、交流,在交流中就有思想火花的碰撞,通过交流不断修正自己的想法。不仅与同事交流,而且与同学交流,在与同学的交流中也受到很多启发。

最后,应注意实证分析,注意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我不太欣赏空对空的研究问题,理论应当超前,但是理论不能太超前,应把握立法的现实需求,不能与现实脱离太远。

至于研究方法上,我很注重案例分析的方法,它的好处在于促进法律人体系化思考,形象而深入地理解法律的精神,活生生地演绎规则,知道规则是如何产生的,其价值何在,运用到什么地方去。我当年在写《合同法疑难案例问题研究》(给高法班讲课)时就推广了,不过当时仅仅是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没有把它作为一种方法确定下来。然后,我又尝试把法律解释和三段论相结合,作为一种案例分析的方法来运用。后来,我到德国看到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方法,很受启发,但同时也发现这种方法有些缺陷,所以我极力主张引进此种方法,同时主张通过法律关系的分析来弥补请求权基础分析的不足。方法论对民法学的研究很有意义,从事民法研究的学者应该找到适合自己的方法和思路。下一步,我主要是想在方法论上下一些功夫,这样会对我以后的研究大有帮助。

问:目前大陆物权法起草进行到了怎样的一个阶段?在立法过程中主要的争论的难点有哪些?

答:民法典的起草是分别分步进行的,而不是一步到位。当务之急是制定物权法。关于物权法的立法进程,如果加上第二次人大常委会的审议,目前已经经过两次审议,按照正常程序至少还有一次,然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们期望物权法能在明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

再者,目前物权法立法过程中主要争论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在物权法的体系上存在很大的争论。制定物权法就是为了建构现代化的物权体系。现在看,无论是所有权还是他物权目前都有较大争议。对于所有权,有人主张不进行类型化,而是主张建立单一的所有权,但这种观点目前还没有被肯定。大多数学者仍坚持,所有权应对宪法所规定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体制有所反映,分别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在用益物权中,主要争论的有是否规定居住权、空间利用权、典权等。二审草案规定了居住权,但对空间利用权、典权两项权利类型要不要写进民法典,仍然有人持有异议。在担保物权中,传统权利类型没有争论,主要是对新型的担保性质争论较大,如让与担保、浮动抵押、收费权质押等存在很大争议。关于动产抵押,是否应当规定也存在着争议。

第二,物权变动原则尚有争议。我们现在总体上还是采取登记的成立要件主义,但在实践中,农村实际上并未实行这一原则,比如说,自建房屋没有登记但还是承认其有所有权,没有过户的房产在有些情况下仍然作为所有权看待。在这次讨论中,登记对抗主义浮出了水面,成了物权立法的一大难点。到底应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我主张以登记成立要件主义为原则,但应该规定许多例外,比如地役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应该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第三,在物权的取得方法上,特别是传统物权的取得方法上存在争议,对于传统物权的取得方法是否有必要规定存在争议,比如说添附、先占。目前草案没有规定先占,规定了添附,而很多人认为添附容易和侵权混同,同时认为添附用处不大,所以不宜规定。

第四,登记制度如何完善,是否应该有一个统一的登记,目前来看,完全统一比较难,但至少应做到房地统一,我建议应当尽量创造条件建立统一登记制度。除此之外,如异议登记、预告登记以及登查询制度都需要完善。

最后,物权请求权的类型。过去主要争论的是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责任的关系以及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时效,目前在二审稿里又出现了关于物权请求权类型的争论,传统物权请求权的类型有三种,分别是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现在的审议稿里又加入了确认的请求权,这个请求权类型要不要承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这也是一个问题。

问:现代社会信息渠道多,信息量非常大,每天都有很多新着问世,面对这些扑面而来的信息,您又是如何合理利用各种信息的呢?

答:我们的理论应该对实践有所作用,不能够创造大家看不懂、没有用的理论。民法中的任何理论都是能够进行实证分析的,民法研究一定要把握实际的需求,不能和现实太远,心态不能太急,确定好自己研究的方向,分清轻重缓急,抓现在最需要的解决的问题。这并不是实用主义,因为民法还是要为社会实践服务。

关于读书方法,读书有一般性的浏览和精读之区别,一般情况下,只有在写题目时才回去认真地精读。而平时通过一般性地浏览可以知道这本书写了什么,大概有哪些内容,什么地方写得好,将来需要的时候再去认真读。在读书时,我从来不做读书笔记,但会在印象深刻的地方上加上一个书条,标上几句话,等将来写东西的时候,再把它们找出来汇集在一起。

还有,读书要注意学以致用,带着问题去读,这样才会有收获。

问:随着中国大陆的改革开放,这十几年来大陆民法学界的发展十分惊人,请您谈谈对于中国民法学未来的走向和展望?

答:民法的内容和体系上应该强化人格权和侵权法的研究,将来在这两部分民法学应该有大的发展。我们的民法学应当对立法提供更多有价值性的意见,对司法提供更多有价值的理论支持。我们的民法学应该关注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关注科技的发展对民法的挑战,关注两大法系最新的发展。目前应该加强对民法体系的研究,如对债法总则的研究、合同法分论的研究、以及民法中许多前沿问题的研究;要注重民法方法论的研究,如案例分析的方法,经济分析的方法;此外,还要注意对交叉学科和边缘学科的研究,如民事证据法从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的角度进行研究,民法哲学的研究。

问:今年的九月我们《月旦民商法杂志》即将迈入二周年,非常感谢您的大力支持,同时也衷心地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支持本刊的永续发展。您是否可以谈一下对《月旦民商法杂志》的建议和希望。

答:《月旦民商法杂志》我一直很关心,发展得也非常好,我觉得《月旦民商法杂志》的创办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首先,《月旦民商法杂志》为两岸学者的交流与沟通架起了一座桥梁。两岸民商法学者有很多共同语言,在民法上有共同的传统,虽然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但是有很多范畴是相同的,这是交流的一个基础。但同时存在一些差异,这就要求我们相互交流有益的经验,相互取长补短,这对于两岸民法学的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其次,《月旦民商法杂志》是展现两岸民商法最近研究成果的最佳平台。两岸民商法学的发展非常快,尤其在大陆。在改革初期,台湾法学界对我们有很大的影响,当时,大陆的学者读了很多他们的著作,大陆民商法学通过二十多年的迅速发展,取得了惊人的成果,可以和台湾学术界进行很好的交流。

最后,希望《月旦民商法杂志》成为推出新人的一个园地,在这里,应该有更多的新人新作问世,起到奖掖新人促进学术后备力量的培养,促进年轻民商法学者成长的作用。(本文刊载于2005-12-12)

原文链接: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23718

(编辑:艾宜)

编辑:人大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