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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报]高铭暄、黄京平:聚焦《刑法》修订
来源:华商报
时间:2014.03.05

3月1日,华商报报道了特大网络贩婴案主犯在西安落网的消息,再次引发公众对拐卖儿童问题的关注。

近年来,采取哄骗、偷盗、强抢等拐卖儿童的犯罪发案数量明显下降,部分地区收买儿童非法收养的现象屡禁不止,一些地方出卖亲生子女及人贩子收买并贩卖此类婴幼儿的现象较为突出。那与此相关的法律条文是否也要“与时俱进”呢?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买方市场的持续存在,是拐卖犯罪屡打不止的重要原因。”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戏曲研究院艺术总监李梅建议,应修改《刑法》,删除对收买儿童的免责条款,从源头打击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

现有法律条文难遏制拐卖

作为一名母亲,李梅长期以来一直特别关注非法拐卖儿童现象。3月1日,华商报报道了特 大网络贩婴案主犯在西安落网的消息,李梅说:“嫌疑人以民间收养组织的名义大肆在网络上宣传,实际在非法买卖儿童,给我们新的警示,面对网络化、更隐蔽的 拐卖儿童现象,我们能否进一步行动,从源头上进行遏制?”

我国《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该条第6款同时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李梅认为:“这在客观上放任了一部分人通过非法交易的方式获得儿童。”她建议,修改刑法,修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在严厉打击卖方市场的同时,从源头上从严、从重打击买方市场。

新生儿上户口建议采集DNA

2009年以来,公安部启用了“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和“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虽对破获婴幼儿拐卖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撑,但是DNA信息通常是在儿童失踪后,对家人进行采集,还无法有力防范婴幼儿拐卖案件的发生。

“现在我们国家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但是16岁以下的孩子由于成长变化快,还不能办理 身份证,所以我建议能逐步完善儿童身份信息。”李梅注意到,在今年年初召开的陕西省两会上,省政协委员、西北大学历史学院副院长王新刚就曾建议,在新生儿 上户口时录入指纹、采集DNA并全国联网,以确保一旦儿童被拐卖后,通过人口搜索系统进行定位。由于DNA采集成本较高,她建议能先从被拐和拐入高发地 区、社会儿童福利院等尝试。

“目前我们国家还普遍存在民间领养渠道不通畅的问题,比如我想通过合法途径到福利院领 养个孩子,需要到社区、公安等部门开具很多个证明,有的地方还要登报公示,申领的程序也很复杂。”李梅说,这在客观上为拐卖儿童事件的发生提供了土壤。建 议有关部门认真梳理民间领养的有关渠道,健全民间领养的保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使有领养需求的家庭从合法渠道领养。

专家看法

是否加重刑罚 专家观点不一

对于《刑法》第241条相关规定是否还符合现在的社会状况,不少专家学者都曾发表过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有的人认为应该“与时俱进”,及时予以修订,但也有人认为,该条文的设立,有一定的合理性,不应做变动。

条文设立背景:考虑了对儿童解救的艰巨

刑法对拐卖犯罪的规定源于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刑法1997年修订时,沿袭了这一规定。

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告诉记者,当初立法作出上述规定,是综合考虑情、理、法的产物。 “收买妇女儿童的一般都很穷,娶不到老婆或者想要男孩传宗接代,不是弱势群体就是历史陋习的受害者,最初都没有把他们当成犯罪人员,后来入罪了,但对他们处以重刑也不合适,立法者是考虑了情理和现实的。”

立法也考虑到对妇女儿童解救工作的艰巨。“有些村落,家族势力很大,全村都保护收买人,阻挠警察解救,为了使解救工作顺利好办,也有考虑。”

反对重刑者:刑法调整不是一味地加刑

对于要求将收买一方像对拐卖一方同样严打的呼声,高铭暄表示反对,“拐卖是重罪,收买是轻罪,不能相同对待”。

“刑法第241条不能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也持同样看法。他表示,他坚持的原因在于对现实公安解救工作的考虑,“其实跟绑架罪最低刑期下调是一样的道理,保护被害人权利,现实中解救工作非常艰难,这是谈判的一个砝码,刑法调整不是一味地加刑。”

支持重刑者:惩罚性荡然无存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平则持支持态度。在接受央视主持人白岩松采访时表示,现在来看,这个规定对打击买方市场确实有不利的方面,可以考虑进行适当的修改。只要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就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反对人口贩运国际合作与保护中心主任张志伟表示,很多人也知道收买被拐儿童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司法事务中绝大部分收买人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被追究也是比较轻微的行政处罚,惩罚性荡然无存,犯罪成本很低,应该尽快加大对拐卖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聂立泽认为,对于收买儿童的犯罪行为,处罚应当从严,如果是主动要求人贩子去拐骗孩子,即使出于私自收养的目的,也应当以共谋的共同犯罪论处。聂立泽认为,无论怎样,都不能把人视为商品出卖。

“建议通过立法,加大惩治‘买方市场’。”中国政法大学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罗大华教授认为,收买被拐儿童的现象主要发生在农村。一些乡镇政府、派出所尤其是自治村,甚至还在不同程度地参与到了其中,帮助掩盖事实、上户口等等。“默认也是一种保护和纵容。”

还有研究者指出,《刑法》的规定无形中使收买被拐儿童成了不会被法律追究的“合法行为”。买辆赃车都会被罚款、拘留甚至判刑,可买个大活人的处罚却轻得多,这自然难以从根本上打掉拐卖儿童的地下黑市。

综合央视、《法治周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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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报]高铭暄、黄京平:聚焦《刑法》修订

  

编辑:浩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