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关键字
[民主与法制时报]汤维建:完善监督法律体系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时间:2014.03.06

“一个完善的监督体系,既要重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也要重视司法公开下的人民监督,更要重视人大对司法的监督。”

“人大监督司法的重要性在现阶段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为突出,应当更多地考虑如何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月4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向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表示:“目前中国法制建设的重点已然发生转移,这12个字比起‘有法可依’任务更为艰巨。”

汤维建说,我国法制发展的第一个阶段主要致力于解决“有法可依”,当时人大的立法权占据着主导方面;目前法治建设应当从静态转向动态,即真正将纸面上的法律文本切实投入实践运作,这就需要加强人大监督司法。

“一个完善的监督体系,既要重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也要重视司法公开下的人民监督,更要重视人大对司法的监督。”

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上他针对以上三个方面分别提出了提案,即《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全面推进司法公开,确保司法公正》《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

汤维建表示,其目的是通过自己和其他政协委员的共同努力,推动我国监督法律体系的完善。

法律监督,制度建设的起点

从2009年接任,到2013年12月卸任,汤维建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职位上整整4年。

“恰逢其时。”汤维建说,2009年全国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召开,吹响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号角。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联合会签司法解释,从理论角度、发展视角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等方面参与讨论司法解释中的部分重大问题,收到曹建明检察长的高度评价。

在担任最高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期间,汤维建发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自1979年颁行以来,虽然为检察机关发挥宪法所规定的法律监督职能起到了基础性作用,却也具有明显的“重刑轻民”的倾向,其关于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内容几乎没有。

最高检和最高法根据司法改革的要求和实践之需,于2011年3月10日会签了两个文件:一是《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一是《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强化和完善了民行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在检察机关强化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工作格局调整过程中,怎样全面发挥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适当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恰逢其时。

早在2008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一个《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汤维建参与了整个决议制定过程。虽然之前河南省在2000年就有类似决议通过,但在全国范围内的影响较小。作为第二个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相关的决议,北京市《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立刻引起了全国其他省市人大常委会的效仿,目前相关决议已经在31个省市通过。

该决议最大的亮点是提出了全面监督的理念,深刻认识到了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的特点。其实在担任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时,汤维建就提出过推动《人民检察院监督法》设立的相关提案,但仍停留在理论阶段。

伴随着各方的积极回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也出现了类似议案,汤维建说:“(相关)地方性法规已经确立,全国立法呼之欲出。”

人大监督,实现对监督者的监督

曾任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汤维建,对怎样更好地行使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颇有感触。他认为继续完善和健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制度和机制、程序,能切实发挥人大监督司法的作用。

汤维建2014年两会的提案《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实际上来源于一个重要课题。

受北京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印的委托,汤维建带着自己的博士生及学校里年轻的老师一起,就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进行研究。2013年,《如何加强司法监督的途径方式和应注意的问题》获得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课题最高奖。

我国法制发展的第一个阶段主要致力于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因此人大的立法权在权力格局中占据着主导方面,但其所享有的监督权,包括对司法的监督权,处在相对薄弱的环节。

汤维建提出,人大是司法的母体,母体的监督具有天然的正当性。人大作为监督机关,要充分发挥其对检察院的监督职责,依法支持和督促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责,确保检察院依法、正确行使监督职权,促进司法权的健康良性运行。司法需要在以人大监督为名义的国家权力的保驾护航下,排除包括行政权在内的各方面的干预性因素。这就产生了司法需要人大监督的内在原动力。

“人大需要通过对司法的监督展现出新的职能优势,同时司法比任何时候都更需要人大的监督,因为检察院的监督同样需要监督。”汤维建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重点领域应从立法转到对行政和司法、执法的法律监督。

政协监督,发挥民主监督的职能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作为民革中央常委、民革北京市委常委,汤维建充分利用了一个民主党派人士的监督职能,对很多案件的法律问题发表过自己的见解。

2013年上半年,最高法组织几个特邀监督员开了一个论证会,汤维建就是其中之一。针对那十几个全国范围内疑难复杂的信访类案件,汤维建提出的许多观点都被接受。

作为特邀监督员,汤维建提出,法院工作要公开化、民主化、社会化、科技化,也得到了认同。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政协的监督职能越来越重要,并将在不断强化的过程中显示出它的效果。除了相关部门专门组织的座谈讨论会外,民主党派人士还可以通过参加政协会议发表自己的监督意见、建议,通过信件的方式反映监督情况。

在十一届人民政协五次会议上,汤维建就针对诉权入宪、人民检察院监督法、行政诉讼法的修订等提出过自己的意见。而在2014年两会上,他依然坚持推动司法公开,坚持对司法的民主监督。

人民监督,监督概念深入人心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深化推进,人们对司法寄托的希望日益增高,将纠纷交给司法解决,并依赖司法来最终定分止争,逐渐成为人们的生活常态和理性方式。然而,由于种种缘故,司法供应合格的司法产品的能力还远远跟不上实践的需要。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司法终而不了,涉法上访信访的案件大量增加。

“司法若不能获得普通百姓的信赖,就是没有生命力的司法,是一厢情愿的司法,是形式主义的司法,也是违背我们的指导思想——辩证唯物主义的司法。”为了见证司法监督体系的完善,汤维建以一个普通公众、一个法律学者的眼光去期待司法公开、司法公正的实现。

面对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提出的越来越高的要求,满足他们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显得尤为重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去年召开的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就明确提到:“要切实提高司法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时公开群众关心的司法信息。”

相较于检察机关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型监督,人民群众的权利型监督如何得到保障将是司法建设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问题,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势在必行。

“完善司法公开制度一方面有利于监督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避免暗箱操作,避免出现司法权受到干预的现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社会公众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监督,避免消极不作为、监督走过场等现象的发生。”汤维建说。

原文链接:[民主与法制时报]汤维建:完善监督法律体系

编辑:人大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