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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汤维建:检察监督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标志性内容
时间:2010.03.09

全国政协委员汤维建做客正义网时认为检察监督的立法条件趋于成熟
吕卫红 孟澍菲 张庆

全国政协委员汤维建做客正义网。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连续两年在两会上提交的提案都与检察监督有关。今天,他做客正义网,最想跟网友谈的还是检察监督。

回顾2009年,从“开胸验肺”到“飙车撞人”,从“天价烟局长”到“徐宝宝死亡”……网络监督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司法公正,但是汤维建认为,这种新生的监督力量也有其天然的局限性,即没有强制力、没有拘束力、没有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考虑另一个类型的监督,即权力性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就是一种权力性监督。“检察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个权限。检察监督和网络监督、舆论监督不一样的地方,就在于被监督的主体一定是要有回应的,而且其监督意见不能轻易被否决。”汤维建说。

要有具体操作规范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监督不仅在宪法上要有最高依据,同时也要有具体的操作规范,这个操作性规范一定要明确,一定要特定,一定要具有可操作性。”汤维建连说了三个“一定”。但他坦言,现在我国关于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规范比较分散,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有涉及,在三大诉讼法中也有所涉及。但这些条文一方面比较原则,仅仅“点到为止”,另一方面比较分散,操作起来也不便利。同时,对于民众获知和通过检察监督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是很便捷。为了使检察监督能够有序、有效地开展,检察监督的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工作是必须要做的一项很重要的工作。

三大功能维护司法公正

“检察监督对司法公正起到的作用显而易见。”汤维建认为,检察监督有三个功能可以促进司法公正,“法院审判案件,可以说是司法公正的一种生产过程。在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一方面可以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监督,确保审判活动依法、公正进行,纠正一些错误的、不规范的审判行为,确保程序公正,这是检察监督的一个功能。”

“检察监督还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某种监督,包括当事人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提供伪证,虚假陈述,或者是做虚假鉴定等等。检察院对当事人的这些诉讼行为进行监督,从而使诉讼能够在诚信、合法、有序的轨道上进行。”汤维建说,检察监督还对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衡起到保障作用——由于检察监督的介入,使得弱势一方当事人和强势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趋于平衡,使不平衡的状态得到一定程度的矫正。

汤维建说:“检察院参与民事诉讼,介入到民事诉讼过程中去,还可以积极地发表观点、意见和主张。案件该怎么处理,该体现出什么样的效果,比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比如维护公共利益,比如形成法律政策,比如该有一个什么样的司法导向等等,都可以发表检察观点,供法院参考。”

让监督真正到位

“检察监督是大势所趋,众望所归,也是党和国家的要求。”汤维建与网友交流时说,强化检察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司法制度区别于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标志和特色性内容。

“英美国家以陪审团而著称,我们是以检察监督而著称的。”汤维建说,但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各自所理解的司法公正。检察院应根据案件的需要,根据民众的期盼,根据党和国家的要求,审时度势进行检察体制改革,要合理地配置检察资源,强化民行监督,扩大民行监督队伍,完善相关程序,尤其是要健全立法,既有法可依,又有充足的人马,有相当的专业水平。这样就可以使检察监督“真正到位”,能够真正地融合到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使检察监督在诉讼过程、司法活动中成为一个不可缺少的天然组成部分,而不是一个例外的或者是特殊的现象。

立法条件趋于成熟

网友普遍关注检察监督的立法条件是否成熟,汤维建的回答是“我个人认为时机比较成熟”。从1991年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民行抗诉以来,民行抗诉的实践非常充分,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地方各级检察院,都形成了大量的经验和规则。

另外,执行监督、诉中监督,还有提起诉讼方面的理论研究也比较充分,而且这些问题在抗诉里面基本都出现了,有关的规则和程序大体差不多。“这些都比较充分地说明,检察监督的立法条件已趋于成熟。”汤维建说。 (本报北京3 月6日电)

原文链接: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0-03/07/content_38829.htm

(编辑:陈汉南)

编辑:人大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