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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汤维建谈“完善保障机制,促进司法公正”
时间:2010.03.09

  编者按:元宵佳节刚过,我们就迎来了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在这个还略带寒意的早春三月,家事、国事、天下事特别让人关注。中国的政治生态中,民主党派是如何参政议政的?民主党派的影响到底有多大?很多人感兴趣,很多人却又不了解。正因为此,人民网与民革中央合作举办“民革在两会”系列谈,试图通过对民革参政议政的展示,以点带面地反映整个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情况。


  2010年3月5日15:30,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常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做客强国论坛,以完善保障机制,促进司法公正为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访谈摘要:

  ●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任何人与案件的结果有利害关系都应当回避,这是一条非常古老的司法原则。

  ●只要当事人有权益诉求,法院都应该打开大门受理审判,而不应当拒绝受理。如果所适用的法律不够完善,那法官应当通过法律解释方法尽量消除这种不完善给解决个案带来的负面影响

  ●目前,从司法实践来看,吃了原告吃被告的现象应当说还没有完全的消除,司法环境还需要进一步的净化和优化。

  ●司法公正和司法腐败是一个对立的关系,司法公正了,那就意味着司法腐败消除了,司法腐败还存在,那就意味着司法还不够公正。

  ●法官过分年轻化并不见得是一件好事,也不符合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这种对法律秩序发展过程的整体把握能力,绝非一个法官年轻化这个命题就可以胜任的。

  ●在我国的司法的过程当中,也的确存在司法的地方化和司法的行政化问题,目前所构建的司法体制在一定的程度上容易滋生司法的地方化和司法的行政化。

  ●只有焕发司法的权威性和司法的控权性,才能够构建一个廉洁政府。

  访谈正文:

  【汤维建】:网友们、朋友们,大家好!我初次到人民网和大家交流感到非常的高兴,希望大家能够就我的主题积极的提出问题,我们来坦诚交流,发表我的看法。

如果法律法规有问题,保证司法公正需辩证


  [塞北老狼]:最可恶是不能依法办事,看谁后面有人,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的问题依然严重。

  【汤维建】:有了法律应当按照法律来办事,依法办事、依法办案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所以任何法官审判案件都要按照宪法的规定,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居中独立的行使审判权,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应当保持等同的距离,而不应当有所偏袒,否则司法公正就根本无从谈起。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任何人与案件的结果有利害关系都应当回避,这是一条非常古老的司法原则,被称为自然正义。所以关系案、人情案都属于影响司法公正的案件,对于这些案件应当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该回避的要回避,该提交审判的要提交审判,该异地审判的要异地审判,一旦发现了有这些案件的情况,即使在裁判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之后,仍然可以按照再审程序申请抗诉,或者当事人自己申请再审,当事人也可以到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目前,从司法实践来看,吃了原告吃被告的现象应当说还没有完全的消除,但是随着诉讼制度的不断的完善,随着监督制度的不断的健全,随着司法责任制度的不断的强化,这种现象应当说比以前要少的多了。司法环境还需要进一步的净化和优化,这个需要靠立法,靠司法制度的不断的完善来孜孜以求达到目的。

  [一针见血见真理]:请问嘉宾,法律法规有问题了,该如何保证司法公正?

  【汤维建】:依法治国是以法为本,法律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法制不完善那么依法治国也就难以谈起,所以谈到司法公正它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法律法规的完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处理案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样才可以做到司法公正。但是法律法规它的健全也有一个过程,尤其是在像我们这样的国家,法律法规它的发展,包括它内容的完善,都是有一个过程的。那这其中就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就是法律法规本身有缺漏,有法律的盲点,对于发生的纠纷寻找不到法律的根据加以解决,另一种情况就是有法律的规定,但是法律的规定已经落后于时代的需要,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给予充分的保障。
  那么在这两种情况之下,要做到司法公正,就要辩证的司法,能动的司法,不能机械的司法,形式的司法,更不能动辄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受理当事人的案件,使当事人告状无门。只要当事人有权益诉求,法院都应该打开大门受理审判,而不应当拒绝受理。如果所适用的法律不够完善,那法官应当通过法律解释方法尽量消除这种不完善给解决个案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通过对个案的解决,通过案例指导制度,来发展完善法律,所以司法公正也是有助于法律法规完善的一种司法行为。

  [河潢]:司法公正与司法腐败是什么关系?

  【汤维建】:司法公正和司法腐败是一个对立的关系,司法公正了,那就意味着司法腐败消除了,司法腐败还存在,那就意味着司法还不够公正。我们实现司法公正,就是为了消除司法腐败,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所以现在我们在追求司法公正,同时就是要想尽办法消除产生司法腐败的各种因素。

法律体系如果缺少监督法肯定不健全


  [寒流]:请问嘉宾,您愿意向宪法宣誓,发誓用您的生命和智慧去捍卫它吗?

  【汤维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公民的人权等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公民的最高的法律保障制度。宪法同时也是母法,它是所有部门法的摇篮,所以宪法的神圣性是任何一个向往法治的人所应当捍卫的。作为法律人捍卫宪法的神圣性和它的最高权威性是义不容辞的,这也是他所从事的全部事业的基础,如果不能捍卫宪法的神圣性,那么所谓法律的信仰,所谓追求公平正义,都是一句空话,那么我们研究法律,学习法律,利用法律,也就都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新民feng]:E题案号4416号:给法律监督制度立法,实施错案追究制。

  【汤维建】:法律的实施需要监督,监督法也属于法律体系的应有的组成部分,如果缺少监督法,那法律体系也就不健全了。在我国监督法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表现。一个是集中性的表现,这就是人大的监督,有《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这个法专门规范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其他的主体不能适用。第二个是分散性的表现,也就是体现在其他的法律法规当中的监督性的条款,比如说检察院的监督,就体现在宪法、检察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等法律之中,而没有专门的监督法。此外再如媒体监督、网络监督、民主监督等等也都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就给法律监督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个重大的课题,值得深入的研究。
  目前,最急迫的应当制定检察院的监督法,因为检察院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的专门监督机关,它对法律的执行部门和审判部门都有监督权,尤其是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更是确保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检察院如何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它包括哪些内容?比如检察院是否可以参与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是否可以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是否可以对法院的非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它具有哪些权利?处在什么位置?需要构建什么样的制约机制和责任机制等等这些问题,均需要上升到法制层面加以明确的规定,以便有可以依循的依据,并消除在监督过程当中产生的不应有的冲突和分歧,从而增强监督的效果,强化监督的权威,使监督权能够真正行使到位。
  如果通过监督发现了错案,那还要按照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分别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律监督制度的立法状况,所以给法律监督制度立法应该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时代性的内容。

  [杨再昌]:请问汤教授,您认为律师在司法公正中所起的作用如何?

  【汤维建】:在任何一个法制发达的国家,律师都是一个重要的角色,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律师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一方面他广泛的参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为社会人形形色色的各种各样的主体提供法律帮助,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避免不该发生的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维持有序的法律活动。同时也通过他们的法律服务活动,进行形象的法制宣传和具体的普法活动。在当事人发生纠纷以后,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提供法律辩护,诉讼活动越来越充满技术性、技巧性和专业性,当事人的诉讼责任也越来越重,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以及由此所产生的诉讼效果往往直接影响最终的裁判结果,也就是现在所谓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越来越趋于成熟,那么在这样的模式当中,律师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可以说越来越具有重要的保障意义。
  律师参与诉讼活动不仅仅通过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来执行诉讼职能,同时通过律师的代理和辩护,也对法官行使审判权,对公诉人行使公诉权产生某种诉讼的制约功能,从而能够使法官在中立公正的立场上,客观的认定案件事实,辩证的解释法律,从而做出符合公平正义的裁判。由此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因此可以说律师在司法公正当中起到了也是多面的作用。

  [打击贪腐]:请问嘉宾,法官可以不按照法律的明确规定,自作主张判案吗?理由是自由裁量权。

  【汤维建】:法官审判案件有两个基本的准则,一个是要依照事实审理案件,一个是要依照法律审理案件。法官是无权自作主张判案的,但是在审理案件的过程当中由于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因此法官免不了要行使适当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这个自由裁量权与自作主张判案应当划清界线,这个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所许可的,是在法律所容许的范围内进行的,而且是要根据正常的程序来进行的,同时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法官做出来的任何裁判都要充分的阐述理由,这其中就包括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也要说明理由,对于法官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同样也要接受监督,上级法院可以对它进行监督,检察院也可以进行抗诉监督。自由裁量权过度,就是自作主张。

应当提高法官年龄门槛同时延长退休年龄


  [阳光灿烂春光好]:请问嘉宾,新泰提拔年轻干部的事引起广泛的质疑,25岁没充分的工作经验,就被任命为法院的副院长,是不是有些轻率?您对这个事咋看?

  【汤维建】:这件事本身我知之不祥,不过我可以谈一谈法官的年轻化现象问题。法官过分年轻化并不见得是一件好事,也不符合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因为司法是追求公平正义的过程,而公平正义是建立在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知的基础上,同时也是建立在对抽象法律的辩证理解的基础上的,因此他需要有丰富的司法经验,有充分的司法训练,为其如此才能够积累一定的司法智慧,敏锐的观察纷繁复杂的纠纷事实,寻找出适合于个案解决需要的“法”,这样的一个过程绝不是一个简单的逻辑演绎的过程,也不是一个简单的对号入座的过程,而究其本质实际上是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刻体悟和把握的过程。同时,司法的过程也不是就个案论个案,应当把个案的解决纳入到整个法制秩序构建的体系之中,既要注意到它的法律效果,同时也要关注到它的社会效果,既要注意到个案解决的眼前需要,也要注意到发展法律的长久需要。这种对法律秩序发展过程的整体把握能力,绝非一个法官年轻化这个命题就可以胜任的。
  因此我认为,法官应当提高他的年龄门槛,同时法官应当实行逐级晋升制,没有基层法院法官的经历,就不宜到中级法院担任法官。其他级别的法官道理也是一样的。与此同时,还要考虑法官的退休年龄的延长问题。

只有焕发司法权威性和控权性才能够构建廉洁政府


  [emocracy001]:请问嘉宾,中国的法律归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是自成体系?

  【汤维建】:中国的法律既不属于大陆法系,也不属于英美法系,而是自成体系的。因为从中国法律的渊源来说,它是多个方面的,有中国的传统法律的因素,也有前苏联的法律模式的因素,也有革命根据地时期形成的法制的因素,也有改革开放后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有益内容的因素,当然更多的是根据中国司法实践的需要和法律生活的自身逻辑,在中国的国情的基础上利用本土资源所形成的新的法律传统,这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传统。

  [***都要]:请问嘉宾您怎么理解法律要讲政治?

  【汤维建】:法律和政治是密切相关的,有什么样的政治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政治是法律的灵魂,法律是实现政治的一种工具,然而对于这种关系不能做简单的理解,应当认为严格的执行法律,严格的依法律办事,这就是最大的政治。所以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才能够理解司法要追求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以及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三者之间从理想的层面上说,应该是水乳交融、三位一体的。

  [浩瀚海]:请问嘉宾,香港是不是因为司法独立而有廉洁政府?

  【汤维建】:这里其实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司法独立的问题,一个是廉洁政府的问题,这两个问题是有关联的。首先谈一谈司法独立的问题,那么司法独立在世界各国都有不同的表述,没有一个通用的公式和绝对的标准,在我国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法院的审判权和检察院的监督权都是独立行使的,只不过这种独立不是绝对的独立,而是在我国的宪法所确定的权力构架范围内的独立,也就是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的一府两院制,政府和司法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并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它和三权分立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是不同的。
  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在我国的司法的过程当中,也的确存在司法的地方化和司法的行政化问题,目前所构建的司法体制在一定的程度上容易滋生司法的地方化和司法的行政化。司法的地方化就是司法机关完全为地方利益服务,受制于地方的权力机构,在这样的状况下,要确保司法的独立性,并由此保障司法的公正性是非常困难的,也往往是不实际的。司法的行政化主要是用行政化的管理模式来管理司法,在司法的内部形成了众多的官员等级,他们的权限实际上是不一致的,这就很难保证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当然我国的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是从整体上来说的,是机构独立,而不是司法官员独立,但是这应当仅仅是从它的表现形式来说,而从它的实际内容来看还是应当确保每一个司法官员的独立性,从而强化它的责任性,调动它的能动性,焕发它的对司法事业的崇高性。
  那廉洁政府同时应该是一个法治政府,严格依法行政才能够产生廉洁政府,但是对于不依法行政的现象司法就要进行干预,就要进行监督,而这种监督是应当有力量的,否则这种监督的效果肯定是不理想的,比如行政诉讼就是这样一种监督的方式,所以只有焕发司法的权威性和司法的控权性,才能够构建一个廉洁政府。

  【汤维建】:谢谢各位网友的提问,我也非常愉快的看到了大家的跟贴,确实感觉我国的国民素质在不断的提高和法制意识也在不断的强化,这充分证明我国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是一定能够实现,让我们共同努力!

  嘉宾简介

  汤维建 男,1963年8月出生,江苏省镇江市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挂职)。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首届特邀监督员。全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民革中央常委;民革北京市委会副主委。国家督学。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司法部“律师公证业发展专家咨询组”成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全国公证协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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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汉南)

编辑:人大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