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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跨越式财产保全”引政协委员汤维建关注
时间:2010.03.03

2010年2月23日下午,针对上海一案件中暴露出来的财产保全中的“跨越式”现象,检察日报《声音周刊》、律政杂志和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组织召开了“跨越式财产保全:问题与对策”研讨会。

会上,主办方首次提出了“跨越式财产保全”的学术概念。所谓“跨越式财产保全”,是指当前社会颇为关注的,民事诉讼财产保全中存在的当事人一申请法院即实施保全、无担保保全、超额保全、擅自划拨保全财产等现象。这一不合理现象具体表现在以下五大方面:一是草率保全,表现为对订有有效仲裁条款的合同纠纷或者恶意诉讼,不做认真审查即予以立案受理并实施财产保全。二是先保全再担保,表现为法院先行做出保全裁定,事后再让当事人补办保全担保手续,甚至担保一直空缺,裁定中却写明提供了担保手续。三是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损害了第三人对被保全标的物享有的合法权益。四是法院擅自处分被保全财产。五是超额保全,即保全标的物的价值远远超过诉讼请求,给被保全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不便。

针对“跨越式财产保全”中出现的五大问题,与会的“两会”代表委员、知名法律学者、检察官、律师对如何治理“跨越式财产保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提出了各自的对策。

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汤维建教授认为,应该把保全制度作为保障当事人权利的重要诉讼制度来加以对待,而不能视为一个简单的诉讼程序问题,因为它会对当事人产生一定的实质利益影响。汤维建介绍说,西方国家的保全制度往往是单独进行专门立法;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保全程序条款比较简略,可操作性差,实践中的理解也易产生分歧。

汤维建认为保全中出现的问题和执行难有很大的关系。财产保全措施现在比过去更受到了法院的重视,主要的原因在于法院已经将财产保全作为解决执行难的一个重要措施。执行是法院面对的一个难题,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法院从方方面面寻求对策,其中一个备受关注的对策,就是利用保全制度来避免和减少执行难的现象。于是,提前保全、授权保全、保全程序过于简化,保全的范围、标准不当适用等问题就逐渐突显。所以,解决好执行难和妥善使用保全制度的辨证关系是问题的关键。

针对财产保全与法院处分,汤维建认为,这个问题反映出目前在财产保全中要处理好各方利益平衡的问题。保全是一个程序性措施、临时性措施、保障性措施,也是警戒性措施,绝不是对被保全财产的实体处分权;法院要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首先要处理好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要考虑到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担保和反担保的关系问题,对于申请人要不要责令其提供担保,这既要考虑申请人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案件可能结果的问题。在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汤维建还介绍说,解决这个问题的思考已经反映在保全制度的发展趋势里。从全世界范围来看,已经出现了一个保全程序“本案化”的趋势。财产保全“本案化”的趋势就是要像审理本案(案件)的实体问题那样审查保全程序。比如,有没有保全的必要,就不能单纯地取决于法院的职权性审查,而应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必要时还可以举行听证会,对当事人的知情权、异议权、救济权等给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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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开)

编辑:人大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