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关键字
[正义网]全国政协委员汤维建:再度呼吁制定“人民检察院监督法”破解“执行难”
时间:2010.03.03

正义网络传媒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09)发布暨司法改革学术研讨会今天在北京召开。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在会上再次呼吁,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更好地实现司法职权配置,建议要制定一个人民检察院监督法。

汤维建说,在司法资源配置上,检察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领域检察监督制度体现的比较充分,比较有效,但是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这两个领域中,检察监督相对来说是比较薄弱的。“我建议在司法职权配置上,在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这两个领域当中要强化检察监督的分量和比重。具体来说,有以下这么四个建议:第一,强化事后监督。第二,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第三,实行诉中监督,对诉讼过程本身进行监督。第四,对民事和行政审判执行监督。为了使得检察监督权能够形成一个有效的体系,便于操作,我建议要制定一个人民检察院监督法。”他说。

据悉,2009年两会期间,汤维建曾向大会提交提案,建议制定“人民检察院监督法”。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和职能,为检察机关开展检察监督提供了根本依据。汤维建认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容涉及广泛,不是诉讼法所能涵盖的。所以,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人民检察院监督法”来统一检察监督中的共同问题和操作程序,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完善司法监督机制、优化和净化司法环境。

汤维建提出,“人民检察院监督法”应该是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相配套的细则。在内容上,“人民检察院监督法”是检察机关在立案、侦查、审判、判决裁定、执行各诉讼环节的监督规则,其目的是使检察机关的监督程序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人民检察院监督法”应由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构成。总则部分主要应包括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其立法宗旨是:检察机关基于宪法所确立的法律监督机关地位,应当全面发挥其监督职能,并通过监督职能的履行,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提升司法权威,从而为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贡献力量。由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执行程序均有各自的特点和规律,其具体的监督形式不同,应由“人民检察院监督法”予以分别规定。

相关链接:http://news.jcrb.com/jxsw/201002/t20100201_316717.html

(编辑:王开)

编辑:人大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