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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报]慈善法开启“善时代”:郑功成代表解读立法意义,建议把好五关,提升制度的牵引力和推动力
来源:中国社会报
时间:2019.04.02
(记者 孙彦川)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傅莹说慈善法分量很重。那么,其分量究竟重在哪里?审议通过后,这部法律能起到哪些作用?怎样才能使其起到更大的作用?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 记者:首先请您再具体谈谈您认为将慈善法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意义是什么?

郑功成:把慈善法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是希望通过提高这部法律的立法层级,能够开启一个善时代,让更多的人来了解慈善、参与慈善,为真正的慈善保驾护航,同时能惩处伪善,从而使我国慈善事业尽快摆脱底子薄,屡受社会诟病的现状。

慈善法为人民参与慈善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将来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政策

记者:有人认为,虽然慈善法出来了,但不能太乐观,比如在税收优惠等方面,恐怕还会有较大阻力。对于这个问题,您的判断是怎样的? 郑功成:我觉得应该两方面看。一方面,指望慈善法解决慈善事业发展进程中的所有问题是不现实的,要想使慈善法真正发挥作用,还必须对相关法规与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 另一方面,慈善法的制定,毫无疑问会对慈善事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第一,它为我们的慈善事业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规制,为包括慈善 组织的设立、募捐捐赠的行为规范、慈善信托、慈善服务的发展等方面,扫除了法律障碍。至于大家关注的税收,此次立法是有进步的,比如慈善法将解决税收待遇 的公平问题。过去是一案一报,一事一议,管理机关自由裁量权较大。慈善法出台后,会有统一的规矩,不能想给哪个减免就给哪个减免。这个问题我认为是能解决 的。第二,慈善法允许捐赠额度结转。企业慈善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的上限是企业所得税的12%,之前有的企业头一年困难,没捐赠,第二年效益好了,想多捐也不 行。将来会允许企业在几年内结转使用,上一年的额度没有用完,下一年还可以用,这对于鼓励企业进行大额捐赠很有作用。第三,规定扶贫济困,要采取特殊的优 惠政策。虽然没有规定具体的税率,但是原则已经拿出来了,税务部门就要做出反应。 但是慈善法只能部分地解决税收政策的问题,只能提出原则和导向,然后继续推进税法的改革和政策的调整。例如,像减免税的税种、额度等, 以后还得提升。此外,还要研究遗产税、赠与税。如果没有这些税,那么慈善税收减免的激励力度就不是很大。但这是要由另外的税法来规定,否则就没有办法分工 了。

将来要以制度和文化作为慈善事业车之两轮

记者:我国在慈善方面有着悠久的传统,为何现如今在企业捐款、个人捐款、志愿者人数等多个方面跟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差距,主要原因是什么?

郑功成:我以前写过一本书,里面提到,美国非营利机构掌握的资源占到其 GDP 的 8%- 9%,个人的捐献,要占到美国GDP的2%-3%。然而我国社会捐赠的规模只占到 GDP 的 0.2%左右,远远低于很多发达国家,更不要说慈善行业的资产规模了。这里面情况比较复杂。我们在捐赠额等方面确实跟美国等发达国家有差距,但是我们不见 得比他们缺爱心。因为我们中国人的行善方式,跟美国等国家还是有所不同的。例如,美国人崇尚博爱,可以把大笔的钱捐给非洲。而我们中国人的行善方式由于民 族文化的原因,往往先从自己的同事、亲友、邻居开始。所以我们实际的善举、献出来的爱心,比现在看到的统计数据要大得多。 但是即使统计全了,我们恐怕也还是不能跟美国相提并论。这是因为我国慈善制度安排的牵引力和推动力跟美国有明显差距。在制度牵引力方 面,在我国个人捐款很难申请税收优惠,在美国不会这么不方便。在美国,慈善很重要的一个制度推动力是遗产税。富人交遗产税,政府不会感谢你。可是如果你把 钱捐出来,政府给你税收优惠,而且受益者会感谢你。这不光是推动人行善、支持慈善事业,也维护了社会公正,避免了一代人的财富子子孙孙传下去。而我国还没 有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慈善缺乏制度推动力,长此以往将形成阶层固化,造成社会问题。 前面提到文化的力量,也是我们的一个短板。在我国香港地区,艺人如果一年不做上几次慈善,他很可能都不好意思在圈子里混。然而在内地的 艺人圈子里,有钱不买名牌包什么的,而拿去做慈善,则可能会被人看成傻子。此外,我们的很多小学生,还习惯于比谁的父母有钱、官大。鉴于此,将来我国要重 视从文化方面为慈善事业扫除障碍、培育氛围,要多宣传穷富皆可做慈善等理念。

民政部门从此有了作为慈善事业主管部门的法律依据和权威性

记者: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作为民政部门更好推动慈善工作最坚实的保障体现在哪里?

郑功成:第一,这部法律赋予了民政部门在监管慈善事业方面的主管角色和权威性。当然,权力大意味着责任也大。例 如,将来民政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创办申请、公开信息,切实帮助慈善组织打击李鬼。第二,将来所有的慈善组织和慈善行为都将被纳入民政部门的监管范围。之所以 包括慈善行为,是因为有的组织虽然不是慈善组织,但也有慈善行为。例如,以往灾害发生后,很多组织甚至个人都会发起募捐活动。将来,民政部门就要对这些慈 善行为给予监管、规范。 应该说,该草案把能规定的都规定或原则规定了,但还需要更细化的政策措施,慈善法出台后还可能出现种种问题。

民政部门管理慈善组织要把好五道关,促其加强内部管理与行业自律

记者:慈善组织数量多、业务繁杂,民政部门监管的难度很大。您认为民政部门怎样监管才能明察秋毫、防微杜渐? 郑功成:首先,民政部门的监管一定要有力度。只要把权威立起来,就能使绝大部分慈善组织成为守规矩的组织。近来 民政部门处罚了一些社团,有的社团甚至都被取缔了,这都是很好的,不然就可能出现劣币驱逐良币。关于民政部门的监管,我已经在其他场合说过,但我想再简短 地重申一下:民政部门监管要严把登记关、公募关、税收减免关、运行监督关和违法处罚或者法律责任关。 其次,要推进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让媒体、公众都来做啄木鸟,对慈善组织给予严密的社会监督。对此,慈善法已经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再次,就是要推动慈善组织完善内部治理,使其治理机制起到自我约束的作用。慈善组织生存发展很重要的两点是组织的公信力,以及组织成员 的公信力。声望高的人加入慈善组织的募捐委员会、项目委员会或顾问委员会后,大家就会更相信这个组织,因为他们相信这些人不屑于从中牟利,也不会拿自己的 声誉来冒险。所以说,有声望的人士实际上扮演的是个监护人的角色。先前有些名人可能由于缺乏警惕性被伪慈善组织利用,但以后只要我们多提醒,相信大家就会 注意规避。 同样重要的是,要做到行业自律。理论上讲,行业自律应该是最有效的。将来慈善行业要成立联合会或行业协会,由其来扮演行业自律者的角色。如果会员单位违法行事,将来行业协会就可以建议民政部门根据慈善法将其清除出去。 原文链接: [中国社会报]慈善法开启“善时代”——郑功成代表解读立法意义,建议把好五关,提升制度的牵引力和推动力
编辑:吴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