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关键字
[封面新闻]封面圆桌丨蝙蝠不算野生动物?野生动物法定概念是否应“更新”
来源:封面新闻
时间:2020.02.24
封面新闻记者 滕晗 圆桌嘉宾: 刘鹏 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张伯驹“自然之友”总干事 刘金梅“自然之友”总法律顾问 邱宝昌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 新冠肺炎疫情,或许将为进一步从法律层面规范野生动物保护按下“快进键”。 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表示,已部署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工作,并加快动物防疫法等法律修改进程。 按照议程,2月24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将审议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草案的议案。这也将是继2018年后,《野生动物保护法》再次修改。资料显示,该法1988年通过,分别在2004年、2009年、2016年、2018年修订。 日前,成立于1993年的环保组织“自然之友”表示,包括其在内的十家机构,已于2月20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意见和建议。 野生动物交易和食用存在哪些监管盲区?如何有效规范?关于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又有哪些建议?结合这些问题,封面新闻对相关专家进行了采访。

应重新定义野生动物 需关注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的概念,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定义。《野生动物保护法》也只适用“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目前我国被保护物种累计仅占中国总记录哺乳类、鸟类及两栖和爬行类动物物种数的62.71%,仍有1077种未受到名录保护。 “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表示,“法外之地”的野生动物隐患重重,“像蝙蝠、旱獭这样的野生动物,很多并未在名录当中受到保护;另一方面,它们由于携带多种病原体,对人类有潜在健康风险,但它们的交易和利用不受任何约束。很多事实情况都指向《野生动物保护法》应该对野生动物重新定义。” 记者注意到,在“自然之友”等机构联合提出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建议中,表达了这样的希望——将法律规定的野生动物范围扩大,即“所有生活在自然状态和人工环境里未经人类驯化的动物。”“因为法律要约束人的行为,就要把更多野生动物涵盖进去,如果不这样,就可能对很大一部分野生动物造成伤害。”“自然之友”总法律顾问刘金梅说。

应列出“禁食负面清单” 禁止有毒有害野生动物流通

是否应全面禁食野味?也是围绕野生动物讨论的另一焦点,疫情使得从“安全”角度重新定义野生动物与人的关系,显得尤为迫切。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建议列出“禁食负面清单”,“如果要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一定要有个兜底的,即禁止有毒有害及可能有毒有害的野生动物流通和食用。”在此基础上,列出禁食目录,“当然,这个目录要动态更新。” 如何界定哪些野生动物应进入清单?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刘鹏认为,可根据野生动物的珍稀性、动物疫病流行病学风险、成为宿主可能性等标准制定,“即便不在禁食清单的动物,也需制定动态风险分级清单,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对高风险做好消费警示。”

应提高人工养殖准入标准 监管标准也需进一步提高

禁食清单是从末端约束,处于源头的人工养殖如何规范,也应进入修法考量范围。 “当下《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约束过于宽泛,导致一些地方盲目将野生动物养殖作为重点产业支持发展。”刘鹏认为,“应进一步提升人工驯养野生动物的准入门槛和监管标准。” 此次十家机构提出的修改建议中,也强调提高人工繁育准入标准,包括将“有合法检疫标准且经科学评估公共卫生安全风险低”和“拥有可持续规模化繁育种群且无需从野外补充种源”列入准入条件,“如缺乏有效检疫,就可能对公共卫生安全产生很大威胁,一定要杜绝。”张伯驹强调。

应从生物安全角度系统规范野生动物交易

2月14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强调“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立法高度的提升,也引起学者关注。 “我认为应该从生物安全角度,系统规范野生动物交易、屠宰、流通、食用。”邱宝昌说。 刘鹏也强调,“生物安全属于非传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冠肺炎疫情暴露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治理体系及能力建设方面的不足,需要一部总的生物安全法进行规范。” “这次修法透露出的信息来看,立法格局变高了,上升到国家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层面,也和更多法律关联到一起,很期待这次修订以后能有比较大的变化。”张伯驹说。 原文链接: [封面新闻]封面圆桌丨蝙蝠不算野生动物?野生动物法定概念是否应“更新”
编辑:刘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