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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疫情防控要处理好社会保障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关系——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与光明网召开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与社会保障研讨会观点摘编(六)
来源:光明网
时间:2020.03.03
2月24-26日,由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和光明网联合主办的“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与社会保障”研讨会以通讯会议的特殊方式召开。活动由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主持,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等30多所高校与研究机构的40多位专家学者围绕主题从不同角度提交了书面发言。专家学者观点鲜明,见解独到,现予以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 在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经受了考验,各主管部门及时发布新的政策性文件,在保障民生和助力经济社会秩序的恢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种作用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相关主管部门临时出台诸多新的应急性政策措施,这表明如何更好地处理好平时正常保障与应急保障的关系已经成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课题,它实质上涉及到如何处理社保制度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的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是:(1)社会保障制度需要建立专门的应急机制,以为突发重大灾难中的社会成员提供相对清晰的安全预期。这次疫情应对中,各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体现了主动性、及时性,但因缺乏相应的应急机制,亦可能出现政策性漏洞甚至与现行制度冲突的情形,还因地方各级主管部门一时难以跟上新政策的步伐而存在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行政责任与财政责任的分担将是后续工作中的一个难题,如果有相应的应急机制,便可以确保相关政策的稳妥性和地方的执行力,各级主管部门亦可以做到心中有数、心中有底。(2)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需要将突发重大灾难中可能出现的情形纳入政策框架。这次出台的众多政策性文件,几乎均是一次性文件,但其中有许多合理的规定是可以纳入现行制度安排的,因此,需要认真研究此次集中出台的新的社会保障政策性文件哪些可以纳入现行制度安排中,哪里还存在着不足需要改进,健全、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当尽可能避免遭遇突发重大灾难时应急发布政策性文件。就像2003年“非典”时期、2008年四川汶川地震后出台的相关政策都是一次性政策,事实证明此类政策完全可以纳入正常的制度安排,在应急时自动实施,这对于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障制度定心丸的功能是非常必要的。(3)临时出台的社会保障新政策不能违背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规律。从这次的实践检验来看,一些新的政策性规定突破了现行制度的界限,有些是合理的,有些则存在瑕疵并可能留下后遗症。因此,临时性政策如何坚守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规律是一个重要问题,这需要从学理、法理上梳理清楚。(4)与相关制度安排有机配合。如与国家的应急机制、公共卫生制度、财政税收制度均应当在职责边界清晰的前提下保持协调性,关键是明确资金来源与分配。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乔庆梅: 工伤保险应当为抗疫奉献者保驾护航。在这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战役中,大批医护人员、一线抗疫人员(如各级公务员和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以及疫期仍在坚守工作岗位的普通劳动者付出了巨大的健康乃至生命的代价。根据2020年1月23日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对于解除抗疫一线医护人员职业伤害后顾之忧起到定心丸的作用。然而,因抗击疫情或从事其他工作(包括志愿工作)而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工伤的问题,引起了巨大的争论。她认为,由于工作(包括志愿工作)原因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均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认定这些人员感染新冠肺炎为工伤有法律上的依据。虽然现行法规并未明确将遭受疫情感染列为工伤范围,但也明确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而抗疫工作中的大批志愿者应当属于典型的“在维护公共利益活动”受到伤害。(2)从“工伤”本义来看,工作在抗疫一线的非医护工作者(如各级公务员、社区工作者等)和疫期仍坚守岗位的普通劳动者也是冒着被感染的危险,提供了抗击疫情所需的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的生产、运输和销售,以及社会正常运转所需的水电、油、气、通讯、交通、物流以及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供给等等,如果在工作过程中感染新冠肺炎,虽非遭受现行法规中有关“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的规制,但确是在举国维艰背景下因工作原因引起的,故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3)从制度本质和历史经验看,工伤保险应当为应对巨大社会灾害而产生的突发性保障需求发挥作用。现行法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可见,对于发挥工伤保险在应对重大灾情事故中的作用是制度的应有之义。总之,身处重大疫情当中,任何人都会本能地“择安全地而居”,对于这些在疫情中仍坚守在岗位的奉献者,工伤保险应当为他们提供必要的风险保障。 原文链接: [光明网]疫情防控要处理好社会保障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关系——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与光明网召开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与社会保障研讨会观点摘编(六)
编辑:卢涵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