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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将纸上的法律落实到行动中:全国人大代表、著名法学家王利明做客光明网
时间:2012.07.29

中国法律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成就

【光明网】:王校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们应该如何认识这个法律体系?它有哪些特点?

【王利明】: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它的一个重要标准是我们已经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基本的法律制度和框架,具体表现在以新法为统帅的七个法律部门构成的,有三个层次的法律,共同组建的一部反映中国实际需要的和谐的法律制度,所以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构建是我们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成就。

这个体系,我个人理解,有这么几个重要的特点。

首先,它具有本土性,我的理解,一方面就是,它是反映中国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反映我们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它又是为了这样一个社会主义事业改革开放的需要,而服务于这样一个需要。我们这个制度,另一方面强调它是中国实际需要产生,不是完全照抄照搬外国的,可以说具有我们强烈的本土性。

第二点,它具有人民性的特点。我们的立法,本身就是人民意志意愿的体现,我们的司法目的就是一切为民,我们的行政执法也是人民利益最大化,我们的法律监督最终也是为了保障人员意愿的法律能够得到遵守。所以整个法律体系的构建基本的理念就是为人民利益。

第三点,我觉得这个法律体系的重要特点就是强调统一性,因为我们国家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我们的法治必须要统一,法治统一,才能保障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幸福,但是我们的国情地广,人口众多,各地发展不平衡,这种情况下我们要注重发挥地方性法规的作用。

第四,我们的法律体系应该具有开放性,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不断发展,会对我们的法治建设不断提出新的需要,所以立法司法等方方面面的工作,都需要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的需要不断的完善。

所以开放性就是强调它仍然需要不断发展建设完善。我想,能不能从这几个方面来考虑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

【光明网】:您回答得非常好。王教授,您是著名的民法学家。您认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商法居于什么地位?

【王利明】:我觉得应该居于基础性的位置,为什么我们说民法商法应该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的位置?首先,我们现在要建立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那么市场经济体系的基本规则是什么?就是民商法,马克思《资本论》讲到交易过程最核心的元素,一个是合同,一个是所有权,这就是要求在民法上建立物权制度和合同制度,市场就是由无数的交易构成的,所以我们把这个交易最核心的要素在法律上规范出来,确立一些交易的基本规则,就是合同法、《物权法》民商法的制度个这样构建了市场经济基本的法律框架,从这个意义讲,民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

第二个原因,民商法又是组织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通常我们说,什么是民法?民法就是社会生活的概括权属(音),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规则,比如邻里之间的相互之间发生的争议,有一些通过道德可以解决,但是大量的需要通过民法的规则来解决,按照这个规则我们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充实合理的行为,这个社会才能有序和谐,这个意义上,又是组织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

第三点,为什么有基础性?因为民商法又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基本的裁判规则,据我了解,现在我们法院民事案件在整个所有的日常案件里面,占了将近86%的比重,比重非常高,所有的民事案件,法官要援引的规则主要从《民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等,从这些基本的法律里面援引裁判的依据,我想这几个方面也说明民商法在整个法法律体系里面处于基础性的位置。

我们通常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有主导,由民商法等七个法律部门构成,首先强调民商法,应该说这是正确的。

30年时间走过西方国家百年立法道路

【光明网】:新中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民法立法取得了怎样的成绩?

【王利明】:应当说我们改革开放30多年来,法律建设领域,最大的建设在立法方面。可以这么讲。在很多方面,特别是在民商法方面,我觉得立法可以说我们用短短30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一些国家几百年所走过的立法道路,30多年来,我们首先构建了基本的民商法律制度,颁布了一些重要的基础性的民商法律,比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保险法、分析法、知识产权法等等,刚才讲到,我们已经构建了一个市场经济基本的规则或者法律框架,这点非常重要。我记得我们在《物权法》通过之后,世界银行有一个评估报告,他就是根据我们的《物权法》,然后把我们的投资环境往上增加了几个百分点,这部法律的通过,极大的改善了我们的投资的法律环境,它确定了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规律就是产权的问题。

第三,在民商法,我们30多年来,构建了一个私权的体系,我们通常讲什么是法治?这个法治其实可以用八个字概括: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我的理解保障私权可能要放在前面,私权保障是整个社会法治的基础,私权保护充分了,对公权力的行使,公权力的规范才能起到前提和基础性的作用。

我们30多年,通过一系列重要的法律的颁布,我们不仅仅是详细规定了公民法律所享有的基本的权利,而且对这个权利的保护方式方法规则可以说做了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我们说86年的民法通则,当时为了构建私权体系,专门设计了一章规定了民事权利,这章里面,第一次规定了人身权,这个人身权主要规定人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等等这些权利,我们不能小看民法通则规定这几条,这个意义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义,这是我们国家人权保障事业一个重大的成就,你想想,我们几千年来,中国人不知道我们的名誉是一种权利,我们经历过文革,那时候把人随便,妇女剃阴阳头,把人脸上打叉,脸上涂墨水,那个时候没有想到这是对名誉权的侵犯,因为那时候没有这个概念,多少年没有这个概念,但是民法通则第一次规则这是一种权利,而且第一次规定侵害了这种权利,你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我们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第一例是从民法通则颁布之后,首先有第一个这样的案例进入法院,这个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进步。

所以我觉得,我们宣传人权进步,恐怕我们要确实注意到民法通则颁布所发挥得重要作用,这方面也可以看出,我们的民事立法还是取得了重大的进步,重大的成就。

【光明网】:这些年的民法立法实践,我们积累了哪些经验?有那些启示?

【王利明】:我个人觉得,首先我们第一条件,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不断的完善加强民事立法,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始终要从实践的需要出发,当然我们要有一定的前瞻性,所以怎么把握好实际需要与立法前瞻性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把它协调好,这个可能是我们的立法、我们民事立法取得成绩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我们把握了他的实践需要,使得我们的立法能够解决现实问题,但是现实又在不断发展,不至于使立法出来滞后,一定要有前瞻性,这点上总体我们把握不错。

第二点,我个人认为,我们的立法这些年在经验方面,注重了民主立法,比如说我体会很深的就是《物权法》的制定,这部法律历经13年,经过了八次审议,创下了中国立法的审议之最,而且召开了几十次各种各样的研讨会,尤其是事情搞出来之后,我们把这个法律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广泛的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社会各界向全国人大提出一万多条意见,很多意见在这部法律得到的反应,民主立法、开门立法也是科学立法的重要保障,要充分的反应民意,充分的反应人民群众的呼声、人民群众的诉求,把人民群众的诉求反应到法律中来,最大程度保障立法的科学性。

这部法律到今天颁布之后,很多规定,今天来看,当时能够写下来不容易,应该说,是很科学的,这个很大程度上也与立法的民主性很有关系,我觉得这是另一个经验。

第三,推进法治过程中,我们注重对私权的保障,我觉得这点也可以说是过去几十年,特别是在过去十多年,我们在这块应该说,取得了一个很好的成就,同时我们在这里面也有很多的经验。过去几年,民生立法是强化,民生立法很大程度体现在我们注重了对私权的保护。比如《物权法》的颁布,就是注重了对老百姓财产权的保护,我个人理解,什么是民生?其实最大的民生还是老百姓的权利,特别是老百姓的财产权,老百姓的财产权利如果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根本谈不上民生得到了充分的关注或者充分的保障,所以我们在前年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我觉得就是全面保护生命权、财产千,特别是人身权,这个也是对民生最大的关注,因为老百姓的人身权益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充分的救济的话,这个民生怎么能够得到关注?这部法律一切都是围绕老百姓的人身权益的保护展开的。

什么时候我们注重了对私权的保护,注重了对老百姓人身财产的保护,我们也就充分发挥了法治的力量,就是法治在保护人民安全方面、保护社会安全方面的功能和力量,什么时候也真正发挥了民商法在社会生活中应有的作用。

还有一点,我们过去这些年的立法经验教训,要注重立法相互之间,比如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与法规之间,法律与司法解释之间他们之间的相互衔接、配合、配套等等这方面的问题。我觉得这一点是保障法律颁布之后,能不能得到很好执行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比如我们说《物权法》通过之后,确实在这个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亮点,关于征收的规定,针对拆迁明确了征收(音)的规则、明确了征收的要件,这个要求尽快的修改拆迁条例,但是这个拆迁条例迟延了一段时候,这个规定很难适用,因为需要法规配套,最近通过了拆迁条例,我个人认为,这是保证《物权法》有关征收规则,真正能够得到实施重要的配套法规。所以,我们确实要做好他们相互之间衔接配套的问题。

《物权法》意义重大

【光明网】:王校长,您刚才提到《物权法》,《物权法》当时的制定和通过曾引起的广泛关注。您作为制定这部法律的参与者、主要的起草者,能给我们讲讲当时这部法律出台过程中的一些典故和故事吗?您认为《物权法》通过的意义何在?

【王利明】:我觉得《物权法》,是我们国家法治建设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它不仅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而且确确实实是保护老百姓财产的基本法,我们说改革开放以来,确实老百姓人民群众的生活得到极大的改善,财富得到了极大的增长,迫切需要我们有一部法律全面保护老百姓的财产权,保护老百姓的财产权也是保护老百姓的居住权、保护老百姓的基本人权,如果你这个房产不能得到保证,这个居住权就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财产权、居住权这些都涉及到个人基本人权的问题,民生也不能得到真正的关注。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觉得它的意义非常重大。所以当时有一种误解,个别人认为《物权法》保护财产,是不是主要保护有钱人的财产?这个看法今天来看,确实是片面的,不是客观的,当然,有钱人如果是合法的财产,确实需要保护,不能说不保护,但是这部法律更重要就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所有财产,通过对老百姓的财产的保护,鼓励人们去通过自己的合法劳动、合法的途径创造财富、取得财产,使人民群众的财产得到增长,使人民群众的生活得到改善。这个意义今天回过头来看,非常的重要。

【光明网】:制定一部中国的民法典,应该是几代法律人的梦想。在《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通过之后,在向民法典这个目标迈进过程中,目前有那些工作要做?民法典会在什么时候诞生?

【王利明】:我觉得现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刚才讲了,一定要强调它的开发性,从立法的层面来看,绝对不能松一口气,甚至认为大功告成,这个看法不妥当,我们有很多工作要做,很重要的方面,我们要加快民法典的制定步伐。

首先要使民生立法进一步体系化、系统化,因为法典说到底,就是体系化,我们现在颁布了法律,但是这些法律尽管一部法律自身,我们注重了它的体系性,但是这个法律相互之间的体系性,有时候就不是那么全面了,我举个例子,我对全国人大也提过建议,我们出台一部新的法律之后,其实这部法律已经把原来相关法律的规定都修改了,甚至已经废除了,如果有一部法典,要制定后面一部的话,一定要指明把前面哪条修改了,废除了,但是单个法律不好列出来,这样产生一个很大的问题,一部新的法律出来,究竟修改了过去哪些法律规则,和哪些规定不一致?我们没有明确的列出来,这样法官适用法律时候及确实感到很困难。

比如《侵权责任法》有关《侵权责任规定涉及到40部法律,其中很多的涉及侵权规定的法律,都已经修改了。如果我们没有把它列出来,法官适用的时候,有的没有仔细查对,把已经修改的规则之前的规则再继续引入,这会引起麻烦。我们要通过体系化,我们要系统的整理,形成一个形式、逻辑上非常成体系的法典,以后进行修改的话,我们就在这个法典里指明、标注出来,这样就一目了然了,非常清晰,所以一个法官将来判民事案件,手上拿着一部民法典,就可以把民事纠纷应该适用的法律规则心里有底了,不用感到困惑了,这就是法典的重要性。

需进一步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

【光明网】:王校长,吴邦国委员长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您认为,法律体系形成后,应该如何进一步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提高法治文明水平,让法治真正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王利明】:我非常同意你的看法,我也觉得吴邦国委员长这句话讲得非常重要,我们说法律制定出来,还是停留在书本上,如何使这个书本上纸面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关键在适用,我们这些年,在法律适用方面,无论是司法,还是行政执法这些方面取得很大的成就,但是我们有很多工作要做,能不能这么概括我们现在的法治建设情况,可以说立法成就巨大,执行任重道远,我们在执行法律,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关于食品安全问题,两会上,这也是一个热门话题,我们现在出现了很多问题,没有法律可依吗?不是这样,其实我们国家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是很多的,而且应该说,有些方面还是比较完备的,对食品的假冒伪劣,特别是危害人民健康的有毒食品的制造销售,惩罚力度很大,我们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里面的产品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些法律很多内容,今天来看我觉得都是很先进的,甚至拿到国际上都是很先进的。但是为什么出现这么多假冒伪劣?我们的法律是不是得到了很好的遵守?是不是得到了很好的执行?我觉得这个可能就是需要我们深思的问题,所以法律写出来,不是仅仅停留在纸面上,我刚才讲了,更重要的是,把它转化为具体的行动,所以这就是我们法学家讲的一句话,如何从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这是我们今后可能相当长的时间内,应该重点关注、着力解决的问题。

【光明网】:王校长,还有一个问题,也是我们不理解的,我们特别不容易的买了房子,70年之后我们应该怎么处理?

【王利明】:这个一个有争议的重要话题,当时我参与《物权法》,制定过程中,专门为这个问题召开了多次的讨论会,实际上这个问题在《物权法》上已经解决了,这就是《物权法》149条,专门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房子到期之后,70年用地届完之后,自动续期,按照149条的规定,如果70年到期了,政府不能够把这个地和房子收回去,而是让它自动延长,因为按照我们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用地到期之后,政府都要收回,但是考虑到住宅关系到老百姓的居住权、关系到老百姓基本的民生的保障问题,关系到老百姓基本的人权问题,可以这么讲,所以,为了强化对老百姓居住权、基本人权、民生的关注,所以《物权法》专门针对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做了一个重大的修改,把住宅用地这块拿出来,特别规定,不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住宅这块,到期了之后,自动延长、自动续期。

至于续多久?以及怎么交费?这条没有把它做细化的处理,可能将来需要的话,有关的法规会进行配套,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按照149条的规定,只要房子还在,地就会自动延长,而且这个房子要作为居住,作为住宅使用,而不是商用的,这个地就应该自动延长。

【光明网】:谢谢王校长的一番话,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感谢王校长百忙当中光临光明网,也感谢各位网友的收看,谢谢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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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德萍)

编辑:人大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