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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王利明:应从立法上入手强化对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时间:2012.07.29

  今年年初,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宣告,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经形成。这是中国法制建设历程中的重大事件。就这一事件的解读以及司法改革这两个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

  作为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 王利明在人民大学法学院担任教学职务的同时,积极参与了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他曾经三度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担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也是包括《经济合同法》、《合同法》和《物权法》等多部法律的主要起草人之一,并兼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在采访中,他对我国法制建设做出了一个整体的评价,“立法成绩巨大,执行任重道远”。同时,他认为,司法改革的最大困难主要在于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并建言应该加大改革力度,提高司法威信。

  立法基本满足社会对法治的需求

  《21世纪》:您是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标志是什么?

  王利明:我认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基本法治框架,形成了各项基本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了科学、和谐、统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标志,就在于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的、以宪法为统帅,以七个法律部门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实现了有法可依的目标,基本满足了社会对法治的需求。

  《21世纪》: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中国特色”表现哪些地方?

  王利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中国特色体现在具有中国的本土性和人民性上面。一方面,本土性就体现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没有照搬外国的法律,而是立足于中国的需要,立足于改革开放的需要,对于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我们从中吸取有益的东西,进行借鉴,但绝不照抄照搬。

  例如《物权法》中有关所有权的规定,不同于传统民法的划分方法,我国依照主体的不同将其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另一方面,人民性就体现在,在这一法律体系之下,我们强调和突出立法为民、司法为民和执法为民,这也是我们最大的特色。比如,我们的法律在制定过程中,都要公开上网征求广大社会民众的意见,有些法律草案(如《物权法草案》)甚至在报纸上全文刊载其内容,最大限度的听取社会各界以及广大民众的意见和建议,使得法律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和诉求。

  《21世纪》:我国的法制建设进程,有哪些宝贵经验和教训?

  王利明:在过去的这十三年,我国的立法数量和质量都取得较大进展,实现了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和科学化。我对这一历史进程的基本判断是:“立法成绩巨大,执行任重道远。”

  回顾这段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市场经济发展得越快,对法治的要求就越高;同样,对外开放的程度越高,例如加入WTO,对于立法的科学性、国际性等要求也就越高。可见法治的发展是和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国家始终坚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因此,我们要坚定不移地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当然,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在立法方面还有很大改进的余地,有些法律由于制定之时相互协调不够,导致法律规定之间尚有冲突和矛盾,例如《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就有一些规定的内容不相一致,导致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困难。

  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过去十三年以来,我们立法的成绩是巨大的,但是在法律适用方面,可能还有总结经验教训的必要。例如,在法律制定完成之后,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或者配套规定制定不够及时,导致法律的适用效果大打折扣,还有一些司法解释突破了法律规定本身,这些都有待于认真总结。

  《21世纪》:有观点认为,过去十三年的立法主要围绕经济领域展开,对此您怎么看?除此之外,当前的立法还有哪些不足?
  王利明:应当说,过去阶段的立法不仅关注于经济发展,也极大地提升了对人们基本权利的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是公民的两大基本民事权利,在过去的十几年里,我国陆续颁布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基本民事法律,强化了对公民基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

  同时,过去阶段也非常注重民生立法。例如我国颁布了《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等重要的社会法,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强化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当然,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在立法方面,法律的相互配套、衔接尚存在不足之处;二是,对立法解释注重程度尚不够,法无解释不得适用,法律的正确实施,离不开立法者的充分解释。法律解释活动越发达,科学性越强,成文法的生命力就越长久,其在社会生活中的规范效果就越明显。法律解释活动还可以有效的克服成文法的漏洞,弥补其不足,成为克服成文法刚性和僵化缺点的“润滑剂”。

  司法改革的最大障碍是体制障碍

  《21世纪》:未来立法的重点,您认为会在哪些领域展开?

  王利明:目前我国基本的民事法律已经具备,但是未来还需要一部完备的、科学化、体系化的民法典。在有了《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财产法之后,我们还需要加强在人身权方面的立法,为此,我们还需要制定一部人格权法,并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制定一部民法总则。在民法中设置独立的人格权法编,这在世界民法典中尚无先例,是个了不起的突破,将使新中国的人身权利司法保护制度得以基本完备,对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必将产生积极而重要的影响。

  除了民事立法之外,我们还要进一步强化有关经济立法、行政立法和社会立法等方面,例如需要制定和完善有关《预算法》、《行政程序法》、《社会救助法》等重要法律。

  《21世纪》:法制体系的完备,并不意味着法制国家的国家。在法制国家当中,司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么当前改革最大的困难在哪里?我们应该如何更好地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王利明:目前,改革的最大困难还是在于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例如立法司法机关的人财物仍然受制于地方政府,从而使法院很难在行政诉讼案件中置于中立的裁判位置。行政对司法的干预仍然过多,现实中存在的司法腐败等现象都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同时,从整体而言,法官的全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公正和严格执法的需要,尚有待进一步提高。

  司法机关是社会的平衡器,最主要的责任就是公正司法。在社会转型的时期,把各种社会冲突通过诉讼和审判机制予以吸收和中和,把尖锐的矛盾转化为技术问题,通过一定的程序得到公正的解决,正是司法所需要发挥的独特的功能。提高司法威信,我们可以做的工作非常多。

  首先,司法机关必须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其次,需要进一步完善诉讼程序。建立和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形成促进司法公正的审判运作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规范司法行为,从体制上强化对审判权、检察权的监督和制约,有效防止司法腐败。

  第三,应当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分离,执行机构应当从法院中分离出来,由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因为执行和审判具有完全不同的运行模式,执行权在本质上并不是司法权而是行政权。由法院享有执行权,其实并不符合司法规律,也导致了司法腐败等现象层出不穷,影响了司法机构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四,提高司法威信,还需要司法人员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和尊崇,法官、检察官要以谦卑的、虔诚的态度对待法律。

  《21世纪》:当前,公权力的滥用,是制约我国法制进程的一个重要原因。您认为,我们应该如何更好地规范和限制公权力?

  王利明:强化对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主要应该从立法上入手,应当加强在立法上的制约,制定行政程序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进一步按照依法行政的纲要,将行政权纳入到法治的轨道,实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强化人大的监督和司法的监督。例如在制度上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政府的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强官员及其近亲属的财产披露力度,从制度上防止权力的滥用,防范腐败的发生。

  原文链接:王利明:应从立法上入手强化对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编辑:苏璇)


编辑:人大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