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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大学召开“中美劳动争议调解与协调处理”研讨会
时间:2005.12.06
人民大学召开“中美劳动争议调解与协调处理”研讨会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法》的起草,2005年11月25日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与上海师范大学法律系法与社会发展研究所合作举办了为期两天的“中美劳动争议调解与协调处理研讨会”。
本次会议着重讨论了中美劳动争议调解与协调处理制度比较与借鉴,劳动争议调解与协调处理经验分析以及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与协调处理制度的完善和中国和谐社会建设。其中,与会专家围绕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与协调处理制度现状与发展趋势、劳动争议的调解与协调处理的经验、中美劳动争议的调解与协调处理比较研究、制度借鉴劳资政学对谈及自由讨论、中国个别劳动争议的调解、中国集体劳动争议的协调处理、和谐社会建设与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与协调处理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制度建设、劳资政学对谈及自由讨论等议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
美国联邦调解调停局代理局长斯考特.贝肯鲍介绍了美国方面在劳动争议调解的经验,他说,工会与企业管理层的冲突曾严重影响了美国经济的发展,为此美国于1935年通过了《全国劳资关系法案》。并于12年后创立了联邦调解调停局,作为中立第三方帮助平息劳资纠纷。调解工作对解决劳资纠纷发挥了重大作用,曾成功调解了美国西海岸大罢工,在2004-2005工作年度,调解了全国5000余个集体合同,成功率达87%。而独立研究表明,从1999年至2004年间,调解工作为美国工人和企业挽回了约90亿美元的损失,平均每年15亿元。这说明通过设立仲裁与调解机构,以和平方式解决劳资纠纷,将劳资关系的对抗性谈判转化为联盟,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运行。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教授着重介绍了中国劳动争议调解的情况。他认为,经济改革对劳资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劳动关系市场化、中国入世则导致了劳动关系国际化,市场经济法律建设推动了劳动关系法制化。当前中国劳动争议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争议性质主要是权利争议;争议的原因主要是劳动者的维权活动;集体争议占争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集体行动开始具有规模化和同盟化的趋向。我国应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调处制度,促进劳资和解,以低成本、高效率和好预后的解决劳动争议。从制度建设考虑,应完善个别争议调解制度和建立集体争议调处制度。实现个别劳动争议调解的社会化和集体劳动关系调处的国家化。具体来说就是,个别劳动争议调解范围不限于企业;发展社区调解、产业调解和非政府组织调解。个别劳动关系调解主体应具有独立性、权威性和合法性。调解方式双方自愿、调解效力具有强制力,可依据人民调解制度规定加以规范。同时,常教授指出中国亟待建立集体争议处理制度,集体劳动争议调处应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是国家的责任,应以政府机构为主。从制度设计上可在现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增加集体调处的 职能;或由各地三方协商会议承担集体调处职能;或成立独立的政府隶属于人大的集体争议调处委员会。集体争议的处理需要工人、雇主、政府和工会共同介入。其中,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工会应成为劳动者的代表;雇主组织要发挥出作用;并增加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专家组成的第三方代表。通过建立完善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有效化解劳动争议,促进社会和谐。
随后,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乔健教授、程延园副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冯彦君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周长征副教授、博士后陈步雷老师、前美国罗德岛州铺城小额快速法庭调解员何宜伦、来自北京小小鸟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魏伟等也就中美两国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来自有关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法院、工会、企业、基层调解机构、非政府组织等部门及全国八个省市高校和美国耶鲁大学、美国政府研究华盛顿中心的学者分别作了精彩的报告和点评。
编辑:人大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