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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报]叶柏川:波兰的自由选王制和自由否决权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时间:2024.09.23

中世纪和近代波兰具有独特的政治文化传统,其历史发展路径迥然不同于西欧国家和俄国。当中世纪西欧国家逐步建立起严格的封建等级制、俄国在君权神授理论下构建起君主专制政体时,波兰历史的总体发展趋势却是贵族势力不断走强、君权不断下放,形成了贵族掌控王位选举、贵族议会主导政府的局面,最终出现了荒唐的“自由选王制”和“自由否决权”,加剧了波兰王国灭亡的厄运。

第一,贵族逐渐控制王位传承。波兰的皮亚斯特王朝建立于9世纪。10世纪中期,王位由梅什科王公一系世袭,但王朝内部经常上演臣子叛乱和血亲篡位的戏码。鲍莱斯瓦夫三世于1138年将王国分给五子,规定年龄最长的王子成为其他公国的宗主,长王子去世后,长王子之位将传给已故国王剩余儿子中年龄最长者,各封地的王公又可将公国分给自己的子嗣。这种长王子继承制借鉴了邻国罗斯的做法,但直接导致了波兰的分裂。长王子无力始终维持其宗主地位,到12世纪晚期,长王子已经不再由年龄最长者担任,而是由多数王公、贵族、教会等力量权衡选举产生。在国家分裂的局面下,地方贵族权力不断增长。1228年,国王瓦迪斯瓦夫三世被迫颁布了给予贵族特权的“切尼亚特权”法案。

从13世纪起,波兰陆续遭受蒙古入侵、日耳曼骑士团蚕食,波希米亚国王一度加冕为波兰国王。波兰处于风雨飘摇之中,时刻面临亡国厄运。因此,重新统一波兰成为各阶层的共同愿望。梅什科一系王公放弃世袭传统,选举西里西亚公爵亨里克担任国王。从此,波兰王位传承结束了传统的世袭制。1370年,国王卡齐米日的外甥、匈牙利国王路易继承波兰王位。作为政治交换,波兰贵族和骑士获取大量经济权益,并在百年后成长为重要的政治力量。国王路易死后,克拉科夫贵族选择其次女雅德维加为波兰国王,并将之嫁给立陶宛大公雅盖洛。1386年,波兰和立陶宛实现联合。在此次王位传承与国家道路选择中,大贵族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波兰王位传承之所以从梅什科一系世袭转向了王公贵族选举王位继承人,乃是诸多因素所致。首先,面临亡国灭种的危险是直接原因,波兰王公被迫放弃家族世袭,转而推选有能力的公爵担任国王,希冀他领导波兰走向统一。其次,贵族力量十分强大,国王难以维持世袭。波兰国王和贵族之间未能建立起西欧国家那样等级森严的封君与封臣关系,波兰贵族的身份和土地并非直接来自国王分封,而是从祖辈那里继承而来,因此无需向国王宣誓效忠。长达两个世纪的国家分裂,进一步导致中央权力的衰弱和地方贵族力量的膨胀。波兰再度统一后,王位继承权逐渐为贵族所操控。

第二,贵族议会占据主导地位。1386年,立陶宛大公雅盖洛加冕为波兰国王,雅盖洛王朝开启。雅盖洛家族在外交领域纵横捭阖,曾兼任匈牙利、波希米亚等国国王。到15世纪末,波兰—立陶宛联合王国成为欧洲版图最大的国家。广阔的地域、复杂的民族和宗教构成,导致王国内部矛盾重重,统治者更难建立起统一、强大的集权体制。波兰国王因兼任他国国王而无法常在国内,使得贵族在治国实践中获得了更多话语权。拮据的王室为维持军队和发动对外战争,被迫求助于贵族,甚至转让王室土地,大贵族趁机攫取更多特权,为国王征战的中小贵族阶层也在此过程中得以迅速壮大。

王权不断下放,贵族权力不断增强,逐步形成了贵族议会主导政府的政治体制。1493年,波兰议会正式分为参众两院,参议院成员包括主教、总督、领主等大贵族,众议院包括中小贵族。议会最终选定一年前过世的卡齐米日四世的儿子杨·奥尔布拉赫特为国王。此后,所有雅盖洛家族的国王都通过议会选举产生。即便国王仅有一个儿子,即位之前也必须经过议会审议。代表大小贵族利益的参众两院利用选王权不断拓展自身的权力,王权受到的制约日益增多。1505年,波兰议会制定的“无新法”规定,国王在没有参众两院的共同支持下无权颁布新法令。1569年,为避免国家分裂和来自莫斯科公国的危险,波兰—立陶宛联合王国参众两院在卢布林举行大会,决定合并两国的议会,波兰和立陶宛将在法律层面拥有共同的统治者。在此之前,雅盖洛家族世袭立陶宛大公,但若继承波兰王位则需要经过议会选举。1572年,国王齐格蒙特二世去世,雅盖洛家族绝嗣。此后,波兰—立陶宛联合王国进入“自由选王制”时期。

雅盖洛王朝时期贵族议会政治的形成,为16世纪晚期的“自由选王制”奠定了基础,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首先,空前广阔的地域与复杂的内政外交,令国王不得不在各方面依靠贵族的帮助,导致贵族权力进一步扩张。其次,中小贵族在16世纪波兰社会构成中迅速壮大,成为议会政治的重要力量。最后,基于罗马共和政体的价值观影响了波兰的思想氛围,波兰政治文化很少倡导君主集权,更多则是设法限制王权和为贵族权势进行辩护,从而为贵族主政提供了意识形态支持。

第三,波兰权力机构处于瘫痪状态。齐格蒙特二世去世后,波兰议会决定召开全体大会选举新国王,波兰贵族或者出身于其他国家王室的贵族可竞争参选国王,所有波兰贵族皆拥有选举权,此即“自由选王制”。1573年,4万名贵族花费4天时间,在华沙城外完成了声势浩大的选举。当选的新国王、法国人亨利(后为法国国王)被要求宣誓忠于他的臣民(指贵族),并签署限制王权的《亨利条例》。条例规定,国王必须每两年召开一次议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决定诸如宣战、媾和、征兵和征税等重大问题;国王不得在生前指定继承人,结婚和离婚都要经议会批准。如果国王违背誓言,将面临失去王位的风险。1652年,波兰议会在华沙召开时,开创了只要一个议员反对议案就无法通过的先例。这就是“自由否决权”,即一切议案须经全体议员的同意才能通过,只要一人反对便不能通过。这样,所有议员均可行使否决权。

自由选王制和自由否决权构成了波兰贵族政治的基础,但最终葬送了波兰—立陶宛联合王国。首先,自由选王导致贵族之间的权力争夺,而外国人当选国王后更是以本国利益为转移,越发加剧了波兰政局的混乱。1573—1795年,波兰共选举了11个国王,其中7个是外国人。各国势力都企图控制波兰。1733年,爆发了西班牙、撒丁、法、俄、奥等国参与的波兰王位继承战争。其次,自由否决权使得波兰议会这一最重要的权力中心处于瘫痪之中,导致多数议案无法通过,行政效率极其低下,中央政府丧失权威。1652—1764年,召开了71次议会,其中竟然中断了42次,约占60%。在沙俄逼迫下,波兰议会一再削减军队人数。在以上因素的作用下,波兰中央政府在强敌入侵时毫无招架之力。1772年,波兰—立陶宛联合王国被俄普奥第一次瓜分。

为挽救国家,波兰贵族发起了一场自下而上的宪法改革。1791年5月3日,议会通过了著名的《五三宪法》。宪法规定废除自由选王制,实行君主立宪制;废除自由否决权,改为多数表决制;实行三权分立,立法权归属议会。自此,波兰实行了两个多世纪的自由选王制宣告终结。但此次改革引发了1793年俄普第二次瓜分波兰、1795年俄普奥第三次瓜分。至此,波兰—立陶宛联合王国不复存在。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波兰才得以恢复政治独立。

综上,波兰历史上的王位选举明显呈现出贵族政治传统的特征。这取决于波兰早期的政治模式、社会结构、宗教传统以及国家本身的发展历程。首先,与西欧国家不同,波兰贵族在政治和经济上具有相对于王权的独立性与自治特征。而持续几个世纪的国家分裂、外族入侵、众多民族与宗教共存、频繁对外征战、中小贵族不断壮大、外国人轮番担任国王等,逐步确立了贵族的绝对优势。其次,与拥有君主专制体制的俄国不同,波兰以天主教为主体宗教,东正教所主张的王权高于教权、君权神授思想在波兰缺乏土壤。任何加强王权的努力都会遭到波兰贵族的抵制,教会也经常扮演制约王权的角色,这也是波兰走向自由选王制的原因之一。

(作者叶柏川,系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副教授。原文刊载于《中国社会科学报》2024年9月23日第05版。)

原文链接:[中国社会科学报]叶柏川:波兰的自由选王制和自由否决权

编辑:汪浩然
责任编辑:董涵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