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我国保险市场、保险消费需求和保险业发展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以及相关法律的调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经具有必要性、紧迫性。”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建议,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他认为,我国现行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以来虽历经四次修订,但仍滞后于时代发展需要,亟须通过系统性修法为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郑功成表示,我国保险法在2002年、2009年进行过两次有限修订,2014年、2015年对个别文字修订,因而基本上还停留在10多年前的落后状态。“这1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保险业自身在经历过追求速度的阶段后亦暴露出不少问题,法律的滞后局面已经影响到公众对保险业的认可和整个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郑功成说。
在他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协调。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保险法与民法典有着密切的关系,但现行保险法的相关表述、规定与民法典并不协调,从而引起法律冲突和认识误区,这种现象亟待通过修法来加以调适。此外,保险法还需要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决策部署相衔接,并为“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郑功成建议主要修改以下内容:在总则部分,应宣示立法宗旨、基本原则等,目前的法条显然还不足。具体而言,第三条应当增加对保险活动的具体内容即业务范围进行基本规范;第四条应当在行政法规后增加“和行业基本规则”;第五条阐述的保险原则不能仅限于诚信原则,还应当加上自愿、公平原则。
在保险合同法条部分,应参照民法典,对格式条款应当提示的情形、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进行修改完善;将诉讼时效期间由“二年”修改为“三年”,与民法典规定保持一致;增加视为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形;修改投保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的后果规定;完善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条件规定;设置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
在保险业法条部分,应增加对“经营有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偿付能力的相关规定;扩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范围;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强化纠纷调解;增加保险公估人的概念和监管规定;修改需要审批保险条款费率的范围;增加确定重点监管对象、接管的触发条件;审慎处理保单打折问题;建立跨境监管合作制度;完善审批受理和备案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