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系统部署了法治领域重点改革任务。刑事诉讼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在湖南长沙召开。会议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与刑事诉讼法制完善”为主题,来自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40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并就刑诉法修改的基本原则、总体路径及具体方案等展开充分探讨,为刑事诉讼法制完善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方案。
明晰刑诉法修改的基本原则及总体思路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刑诉法修改列入立法规划。与会人员就刑诉法第四次修改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整体方案等建言献策。中国人民大学吴玉章高级讲席教授陈卫东提出,刑诉法修改应坚持四个基本原则,即坚持法典化的整体目标、坚持正当程序和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坚持“全面修改,应改尽改”的总体思路、坚持精细立法的立法技术,并强调从六个方面把握刑诉法修改的整体趋势:第一,进一步彰显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原则;第二,形成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第三,深化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第四,推动证据与证明制度的体系构建;第五,顺应数字时代的改革趋势;第六,响应涉外法治建设的战略要求。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熊秋红将《决定》涉及刑事诉讼法治改革的内容大体分为四个方面:一是刑事诉讼立法改革方面,应处理好刑诉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二是健全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方面,应注重健全执法司法配合制约体制机制、完善行刑双向衔接制度、健全国家执行体制、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三是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方面,应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和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四是深化执法司法体制改革方面,应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喻海松指出,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改革完善应处理好四对关系,即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与具体制度设计之间的关系、轻罪快审与重罪精审之间的关系、对人之诉与对物之诉之间的关系、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指出,刑诉法修改应关注四个“并重”:一是坚持完善自然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与完善单位犯罪刑事诉讼程序并重;二是坚持完善对人的强制措施与对涉案财物强制性侦查措施并重;三是坚持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与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并重;四是坚持诉讼法学基本原理等理论研究与实践研究并重,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陈敏提出刑诉法修改的总体考虑,即要加强政治引领、立足中国国情、遵循科学规律、坚守公平正义。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谢佑平表示,刑诉法修改要回应司法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包括健全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机制,细化地域管辖规定,参考域外经验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完善录音录像与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规定等。
当前形势下,刑诉法修改应对数字化、智能化的时代发展予以回应。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潘金贵提出刑诉法修改应坚持的三项方案:一是将数字化侦查手段纳入立法规制,二是进行数字证据的立法完善,三是诉审活动数字化应用的合理做法应尽量在修法时予以吸纳。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郑曦建议,在基础理念层面,应协调技术运用和人权保障的关系,平衡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冲突;在基本原则层面,应确立合法原则,要求目的、程序与手段的合法性,通过确认比例原则协调目的、手段与后果之间的关系,并依据区分处理原则作对象、场景、行为方式与监管方式的区分处理;在制度规范层面,应确保公检法三机关的数字化改革符合刑诉法基本原理。
《决定》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计划指出,有必要深入研判涉外刑事诉讼面临的新形势,考察实践新样态,探索我国涉外刑事诉讼的特点,基于涉外法治建设和刑事诉讼法典化进程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涉外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郭志媛表示,刑诉法第四次修改为涉外刑事诉讼入法提供了契机,建议在立法体例上,以程序特别理论和特别程序理论为支撑,采取附随集中型下的独立成编模式;在逻辑机理上,弥合我国现状与国际标准、协调刑诉法与法外规范、融贯法律内部前后文关系;在立法技术上,采用纳入多元主体、适用联动修改等立法结构技术和立法语言技术。
推动证据与证明制度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刑事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证据制度的体系化是与会人员重点关注的问题。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波表示,刑事证据制度改革是刑诉法修改的重中之重,应着重于证据规则的体系化建构和刑事证明制度的科学完善,回应数字时代要求,从整体上提升刑事证据制度体系化、法治化、科学化水平。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吴洪淇认为,应通过刑诉法修改对证据制度开展消弭矛盾、填补空白与制度整合三项工作,在宏观上实现刑事证据制度的体系化,并对具体制度进行修改完善。
部分与会人员针对特定类别证据相关制度的调整进行探讨。关于电子数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认为,将电子数据收集纳入刑诉法具有满足实践需求、顺应全球共识、弥补立法缺失等三方面的必要性,同时具备理论和实践基础,有利于平衡追诉犯罪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关系,促进刑事诉讼公正和效率。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吴羽建议,立足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的目标,明确电子数据冻结的适用原则、范围、程序,建立健全费用承担、权利保障、程序制裁等制度机制。
对于刑事诉讼中种类日益多样的专门性问题,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周长军指出,我国刑诉法规定的解决专门性问题的证据类型限于鉴定意见,建议在刑诉法修改时,将专门性证据增设为新的证据种类,同时明确各类专门性证据的审查重点,优化专门性证据的审查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谢澍则提出,不应采用赋予某一类证据之证据资格的简单处理,刑诉法修改应走向开放性的法定证据种类设计,借助平等对抗辅助裁判者进行实质审查。关于刑事司法中的行政意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陈苏豪建议将行政意见分为对专业技术问题出具准鉴定意见、就前置的行政违法性作出职权判定、为刑事责任的追究提出明确建议三种类型,并从证明视角建立审查机制。贵州省金沙县检察院检察官王兴玉聚焦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表示刑事实物证据具有更高的证明力,应通过完善实物证据保管规范,确保刑事案件中实物证据的连贯性和完整性。
部分与会人员围绕特定类型案件中的证据制度构建与完善提出建议。对于认罪认罚案件,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云鹏表示,“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探索证据开示制度”,证据开示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证据知悉权的有效路径,而证据开示制度的建构应以平衡实现知情权保障与诉讼效率价值为基本立场。对于减刑假释案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罗海敏认为,应完善减刑、假释案件具体证据规定,包括“以审判为中心”强化庭审证据认证,明确证明责任,针对“确有悔改表现”等确立可操作的证明标准。
完善强制措施制度,规范涉案财物处置
《决定》强调,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捷梳理了刑诉法第81条规定的逮捕要件之间的逻辑适用顺序,并建议在法律文本的基础上,提出不拘泥于条文表述顺序的,更具有说理控制可能性的阶层式逮捕构成要件。江苏省宿迁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兆东认为,社会危险性概念的核心在于一贯表现,可通过再犯可能性(包括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对一贯表现进行概念界定。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林艺芳建议对涉产权强制措施进行重新定位,细化其适用前提和期限、丰富实施路径、建构审查机制等。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孙长永指出,应统一规定强制措施的一般原则,采用技术性和体制性双重路径完善强制措施的具体制度和程序。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与人身权和财产权保护关系密切,妥当处置涉案财物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检察长李华伟认为,涉案财物处置应遵循比例原则、平衡原则与法定原则,并应在构建对物的强制措施体系的基础上,细化完善先期处置程序,厘清涉案财物追缴方式与退赔顺序,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程序规则。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万毅表示,虽然刑法第64条规定了处置刑事涉案财物的四种实体措施,但刑诉法并未明确规定上述实体处分措施的具体执行程序,应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对涉案财物执行程序予以完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现代侦查技战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云霄认为,审前刑事涉案财物法律监督是保障现代公民财产权益的必然要求和维护刑事司法公平正义的价值选择,应从思维理念、法律法规制度、监督方式方法、涉案财物管理等方面对其进行完善。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张栋指出,查封涉案财物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需辩证理解“与案件无关”条款;涉案财物处置过程中可能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财产,需明确界定可以处置的部分以及不能处置的部分。
立足实践创新构建轻罪治理模式
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轻罪案件占比大幅上升,如何立足社会现实和司法实践需要探索轻罪治理新模式,成为与会人员关注的重点问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教授胡铭以轻罪治理为视角,指出刑诉法修改可从三方面着手:一是扩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促进轻罪犯罪嫌疑人的再社会化;二是完善前科消灭机制,促进犯罪者重返社会;三是改进刑事强制措施,特别是羁押审查制度,以确保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同时维护个人权益,避免过度限制人身自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步洋洋认为,轻罪治理目标的有效实现有赖于重罪案件治理的范式转型,为此,刑事立法与司法应围绕当下重罪案件治理的实体、程序与证明三重维度的范式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省察,并以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和刑事证据法相互联动为具体路径推动中国式重罪案件治理的范式转型。江苏省镇江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东生提出,可从充分发挥审前分流功能、制定规范化标准、完善各方权力制约制度等方面构建检察裁量权监督制约机制,保证裁量权合理运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迎龙建议,结合轻罪案件办理实际需求确立侦查、起诉、审判全流程简化的轻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从而完善梯度化的刑事诉讼简化程序体系。
完善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推动检察机关依法行使不起诉权,对促进轻罪治理具有重要意义。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王宏璎建议从四个方面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一是扩大适用范围,包括适用主体、案件范围类型等;二是明确适用条件,包括主观、程序、事实条件及其他附加条件;三是完善程序设计,包括启动条件、听取意见、公开听证、决定程序等;四是加强配套措施建设,完善监督机制。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辞表示,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功能主要体现在出罪、矫正、修复、惩罚与教育,并基于功能回归视角,提出取消制度适用对象与案件范围的限制,将制度适用的刑罚要件确定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宣告刑,并厘清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适用逻辑,完善监督考察机制。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吴桐提出,相对不起诉主要具有提升效率、促进协商、犯罪治理三项制度功能,需按照相对不起诉的制度功能划定其制度结构,将相对不起诉分别与非刑罚制裁、协商条件、修复义务、矫治措施进行结合,从而构建一套具有层次性的裁量不起诉制度体系。
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中央部署的推动刑事司法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对于如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庭审实质化模式,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教授封利强认为,应切实发挥庭前会议的预审会商功能,确保控、辩、审三方对庭审活动的充分参与,并建议从改革庭前会议制度、完善刑事庭审程序、完善庭外调查制度等方面进一步深化庭审实质化改革。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高一飞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涉及刑诉法的原则、程序、制度三部分,应合理吸收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成果并将其写入刑诉法,包括确立刑诉法五大基本原则即证据裁判原则、排除非法证据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程序公正原则、集中审理原则,确立非法证据的定义和范围、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等。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秦策表示,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就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形成了三种顺序模式,即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和刑民并行,这三种模式各有利弊,孤立地运用都不足以合理确立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顺序,因此有必要在整体性设置的基础上,构建多元化处理机制。厘清不同类型的刑民交叉案件与三种模式之间的恰当对应关系,从而对刑民交叉案件审理顺序规则进行合理构建。西华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副教授夏永全建议从刑事裁判方式的法定化与类型化角度出发,在刑诉法修改中以专章形式对裁判形式、程序、主体等作出概括性规定,而在审级制度及相关程序事项中对具体裁判程序、裁判内容进行细化。四川农业大学法学院特聘副教授刘亦峰建议,坚持实质化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对刑事二审证据调查程序进行规范化构建,通过充分的庭前证据调查准备、规范化的证据调查安排等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
此外,与会人员还就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修改完善、人工智能与数字技术在刑事司法中的具体应用、刑事特别程序的完善等问题进行了研讨。会议最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敬大力强调,2025年研究会将立足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要求,全面推进系统完备刑事诉讼法律体系、公正高效刑事司法体系以及中国自主刑事诉讼法学知识体系等“三个体系研究”,促进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工作进一步繁荣发展。
(原文刊载于《检察日报》2024年11月23日第03版。)
原文链接:[检察日报]扎实开展理论与实务研究推动刑事诉讼法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