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林洧在《法治研究》2024年第4期上发表题为《气候变化诉讼的侵权事实认定:困境、架构与进路》的文章中指出:
气候变化已成为关系人类命运走向与未来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议题,人类必须采取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威胁的战略也成为全球的普遍共识。当前,气候变化诉讼案件日益增加,逐步成为人类应对气候变化危机并督促相关主体履行气候保护义务的重要司法途径。所谓的气候变化诉讼,专门指以气候变化作为核心议题,涉及气候变化科学、政策与法律等实质性问题的诉讼。
气候变化诉讼是全球气候治理的有效工具,也是对责任主体违反国际气候法义务或国内法义务等行为的维权途径。其中的气候侵权事实认定是气候变化诉讼的焦点与难点。气候变化诉讼中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错、请求权基础的多元、气候科学问题以及因果关系认定等都是事实认定面临的困境。
全球实践表明,气候变化诉讼的侵权事实认定存在抽象与具象的双重模式。法官对于不同诉求的案件适用不同的事实认定机制,对于证据链条的审查也有区别。法院对于抽象事实认定的证据审查更为宽松,甚至在事实发现过程中只要求当事人进行表见证明,时常发生证明评价上的事实推定。相反,法院对于具象事实认定的证据审查则较为严格,当事人需要承担更沉重的举证负担。前者常发生在公法型的气候变化诉讼中,后者常发生在私法型的气候变化诉讼中;前者是后者的逻辑基础,后者则是前者在事实认定方面的进一步发展与细化。
在裁判视角下,气候侵权事实认定的关键是经过法评价后的要件事实,是法律与事实耦合的产物。在气候变化诉讼中,事实认定模式的完善需在法规范与生活事实两个层面共同推进;同时,也需要在气候侵权的事实认定中关照国际气候法的要求,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借此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因此,气候变化诉讼的事实认定具有开放性的特点,气候侵权事实认定的双重架构也应当适应这种开放性要求,并进行适当的修正与调整。基于此,气候变化诉讼的侵权事实认定应从主体、客体以及行为三个方面予以改进:在主体方面,应构建法官对气候变化的理性认知体系;在客体方面,应完善事实认定的实体规范与程序设计;在行为方面,应重构证据审查体系与证明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