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党和国家近年来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巩固生态文明改革成果、提升现行立法体系化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举措,是时代呼声、民心所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持续推进,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成为新时代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指导思想。现行生态环境立法在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上仍然有提升空间。一是污染防治立法将整体环境分成单独要素,采用“分类规制+一般标准”的调整模式,即针对特定环境要素,污染产业或污染物质设置一般性的行为规范,对特定区域的特殊性与整体性考虑不足。二是生态保护规范散布于自然资源立法之中,生态保护专门立法相对薄弱;而自然资源立法主要关注生态要素的经济价值,强调自然资源的生产资料属性,其价值观念偏向人对自然的索取。三是绿色低碳发展相关的立法较少,缺少专门的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和“双碳”专门立法,难以充分发挥法治对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系统保障作用。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是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价值校验和理念提升,以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总则编,可以以现行《环境保护法》为基础,通过增补和修改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方针、原则条款,集中体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精要,以统领整个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在污染防治部分,可以通过系统整合现有立法,强化不同环境要素污染防治的协同,贯彻落实系统防治和系统治理的理念。例如,对于地下水污染防治,应当整合协调《水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在生态保护部分,可以独立对各典型生态要素和整体生态系统保护进行集中规定,并纳入生态补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制度。在低碳发展部分,可以对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进行集中规定,为构建应对气候变化、双碳、循环经济等方面的规范体系奠定框架和基础。
巩固生态文明改革成果
生态文明首先表达为党的意志,然后再转化为国家目标,并且由国家提出了明确的任务和日程计划,从而确保生态文明建设能够有聚焦、有步骤地实现。基于此,在过去的十多年里,党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从各个领域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政策试点带来的改革成果必然对现有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提出更新完善的需求。在现有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之外,已经逐步发展出了一系列具有开创性的新政策、新制度,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污染第三方治理、生态补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污染物排放绩效分级管理、碳排放权交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修复等。此外,还有一些处于改革探索阶段的制度,亟待立法回应。例如,在现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外,相关政策文件还要求强化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以维护国家作为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的权益,这是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完善面临的新课题。
基于这些丰富的改革成果和实践课题,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成为巩固和吸收改革成果、回应改革诉求的契机。对于具有良好基础、通过实践检验的制度,生态环境法典应当进行充分吸收转化,通过法律语言转译和表达改革成果,将政策要求转化为相应的法律规范。对于新的机制探索,需要考虑如何将潜在的法律制度设计有机融入现行制度,杜绝制度冗余,促成新增机制与原有法律体系形成保障合力。
提升生态环境立法体系化水平
经过40多年的努力,我国已基本建设形成了“1+N+4”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其中,“1”是发挥基础性、综合性作用的《环境保护法》;“N”是环境保护领域专门法律,包括针对传统环境领域的大气、水、固体废物、土壤、噪声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法律,针对生态环境领域的海洋、湿地、草原、森林、沙漠等方面的保护治理法律等;“4”则指针对特殊地理、特定区域或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这一法律体系已经基本覆盖主要的环境要素、生态系统和区域流域,为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提供了充分保障。
尽管如此,现行生态环境法律体系还存在以下有望升级赋能的方面。一是,整个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仍然偏重于污染防治,现有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也主要体现在污染防治立法之中。二是,现行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由单行法组成,不同立法制定修改时间不一致,具体规范之间仍有重叠和冲突。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均对船舶岸电、船舶垃圾转运进行了规定,但要求不一致。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态环境法律的实效。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是对现有法律规范体系进行系统整理的良机。一方面,通过对现有生态环境基本法律制度的拓展,可以进一步夯实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制度基础。例如,通过将森林资源调查监测、野生动物调查监测评估、水土保持监测等温室气体监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等纳入监测制度体系,构建覆盖整个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监测制度。另一方面,通过对现有法律规范的合并、归类、删减等,可以消除体系中不协调、不一致之处,降低体系冗余。通过这些措施,可以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法律的体系性和科学性。
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中国共产党提出的重要执政纲领之一。随着生态文明建设任务从改善环境质量到实现高品质生态环境拓展,对公民环境权益的保障也应当向更高水平拓展提升。一方面,现代科技发展迅速,特别是化学、生物技术发达,各种新型污染物层出不穷,这对于国家加大力度保障公众最基本的环境权益提出要求。需要以保护公众健康为核心,加大专门性制度建构。另一方面,对于公众超越基本生态环境标准的休闲、游憩、审美等精神需求,应当进行识别、确认并加大保护力度,不断拓展公众环境权益体系,使得美丽中国建设能够最终反映到公民环境权益的切实增进,满足人民群众对环境的更高品质需求。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是强化人民利益保护、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契机。在保障公众的健康权、隐私权等方面,需要不断强化新污染物预防和治理,加大对油烟、恶臭、光、振动等干扰公众生活安宁的物质和能量的管控力度,确保公众生活的清洁、静谧和舒适。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更高层次的环境优美需求,应当通过立法确认政府营造优美生活和生态环境的义务,通过景观设计和塑造,保护公众的景观利益,实现环境从“健康”到“优美”的提升;通过减少不必要的限制,使得公众能够自由进行各种游憩活动,保护公众的游憩利益。
(作者曹炜,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竺效,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原文刊载于《中国社会科学报》2025年1月14日第A07版。)
原文链接:[中国社会科学报]曹炜、竺效:新时代呼唤生态环境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