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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报]兰洋:马克思主义视域下 人与人工智能关系的哲学反思
来源:人民政协报
时间:2025.04.07

今年1月,中国创新型科技公司深度求索推出DeepSeek大语言模型在全球人工智能领域掀起变革浪潮,再次显示人工智能已成为全球科技创新和国际竞争的焦点。不过,对于人工智能是否会像人类一样思维、会否颠覆人的主体性地位等问题仍然引发了广泛的担忧,亟待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方法对人与人工智能的关系问题作出进一步的哲学反思。

人工智能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又一次伟大确证

马克思生活的19世纪发生了两次工业革命,深刻影响了人类的历史进程。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和《资本论》等论著中,马克思都对人类运用机器进行了深入阐述。马克思认为,机器体系是人类劳动经验与劳动技能的积累过程中劳动资料演化的结果,是生产力发展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从哲学上说,机器彰显了人的本质力量,是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的体现,同时也是人改造世界的中介。正如马克思所说:“它们是人的产业劳动的产物,是转化为人的意志驾驭自然界的器官或者说在自然界实现人的意志的器官的自然物质。它们是人的手创造出来的人脑的器官;是对象化的知识力量。”

作为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升级的前沿技术,人工智能与既往马克思所讨论的机器具有一致性,它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又一次伟大的确证。

首先,人工智能的诞生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人类通过不到一个世纪的研究和探索,开发出各种算法、模型和技术,使得计算机系统具备类人的能力。在这一过程中,人始终是人工智能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本源,是后者模拟的样本和前提。虽然当下的人工智能具有一定的自主学习和决策能力,但是它始终依赖于人为的底层算法和模型设计,它仅仅具备了人的部分属性,即学习、模仿以及复制的能力。

其次,人工智能的创造是人类的一种合目的性的行为,是人类为了更好、更便捷地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问题而开发、设计和制造的。正如恩格斯所说:“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就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人工智能是人类需要的产物,反过来说,人工智能的根本价值也体现在人的合目的性上。人工智能的发展既可以帮助人类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自然和社会规律,提高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能力;也可以帮助人类解决很多实际问题,如社会治理、医疗健康、能源革命等,让人类生活更加便捷、舒适和安全。

总之,在马克思主义视域下,人工智能的发展是继人类跨入工业文明时代之后社会生产力的一次新的发展,是劳动者、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是人的智慧和力量的结晶。

人工智能对人的主体性提出了挑战

人工智能为人类文明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对人的主体性提出挑战。众所周知,近代哲学确立了人的主体性地位,无论是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康德的“人为自然立法”,还是马克思的“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都将主体性确立为人与社会生活价值的规范性源泉。但是,从机器大生产开始,人的主体性地位开始受到冲击。早在19世纪,马克思就预见到,机器一方面“产生了以往人类历史上任何一个时代都不能想象的工业和科学的力量”,另一方面也“使物质力量成为有智慧的生命,而人的生命则化为愚钝的物质力量”。而到了人工智能时代,尤其是具备深度学习、强化学习、对抗学习能力的强人工智能的出现,人机之间的界限首次出现了模糊化的趋势,甚至提出人工智能会否消解人的主体性地位的疑虑。

一方面,人工智能可能削弱人的主体性。从技术的长远发展来看,随着人工智能的迭代升级,它可能像人类一样具备认知、推理、思维甚至情感能力,在认知、行为、交互等方面表现出显著的类人性。这样一来,就有可能打破人机之间的边界,使人类的自我定位、自我意识、自我价值发生偏移。当然,目前人工智能的发展还处于模仿人的意识和行为的阶段,尚不足以构成直接的威胁。但也必须注意到,即便是在当下,如果人类过度依赖人工智能,也可能产生自主性和创造力的衰退。

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可能带来未知的社会风险。马克思认为,人是社会实践的主体,既被社会所塑造,又在推动社会进步中实现自身发展。然而,随着人工智能在某些方面的能力大大超越人类,它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生产生活的自动化、信息化,从而深层次地改变社会的基本结构。

最后,人工智能还将极大地改变社会组织和治理方式。以数据和算法为核心的智能治理模式逐步取代传统的人工管理方式,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伴随着技术滥用、隐私泄露等潜在风险。

持续优化人与人工智能的关系

人工智能是人类生产力飞跃的表现,其价值是无可置疑的。面对技术进步的潮流,保持清醒的意识是必要的,但无须过度忧虑,更不能因噎废食、故步自封。马克思曾指出:“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人类完全有能力主导技术进步的过程,保证其始终朝着有利于人类普遍利益的方向发展。另外,在马克思看来,技术的应用不是孤立的,而是与社会结构和政治制度进行深刻的相互作用。因此,人与人工智能的关系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我们从制度和政策层面加以引导和调整,促进技术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首先,要捍卫人的主体性这一根本原则,化解人工智能对人的主体性造成的冲击。要坚持人工智能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发挥好其作为人改造客观世界的工具的作用。坚持技术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统一,实现其满足人的现实生存需要,促进人的自由发展的根本宗旨。坚持科技伦理与道德规范相结合,明确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工具的人工智能之间的边界,使人工智能进入健康、良性发展轨道。

其次,构建自主可控的创新生态,以协同机制不断激发新的创造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人工智能发展的潜在风险研判和防范,维护人民利益和国家安全,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因此,既要不断拓宽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加快科技体制创新,赋能“劳动者素质提升、劳动资料智能化、劳动对象多样化”这一升维取向,让所有人能共享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红利;又要积极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风险挑战,加强人工智能相关法律、伦理、社会问题研究,建立健全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伦理道德。

最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好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优势。与资本主义国家不同,我国以把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作为人工智能研发技术的落脚点,以惠民、利民、富民作为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根本方向。这是对马克思主义价值理念的继承,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面向未来,要合理驾驭资本、驾驭技术,努力促使人工智能的研发升级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社会伦理相统一,真正使技术的发展服务于人,推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作者兰洋,系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原文刊载于《人民政协报》2024年4月7日第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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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海雨
责任编辑:董涵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