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涵 北京报道
在长期进行政党政治研究乃至实践的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党委统战部长周淑真看来,本应在国家反腐败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民主党派仍然处于弱势地位,而民主党派本应该产生的权力制衡效应,其形式意义仍远大于实际价值。
周淑真表示,现实政党关系结构中,民主党派无论对国家政治权力的参与、对社会的影响还是自身的规模和组织程度,与执政党比起来,都有着巨大的差距。因此,在国家制度层面上赋予民主党派的监督功能很难体现,“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监督制约机制严重缺失。
周淑真多年从事政党政治学及比较政治学研究,任中国人民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多次参加中纪委召开的专家学者座谈会,在她主持下,研究中心曾多次召开全国性廉政建设与反腐败研究的学术研讨会。
在制度建设上,周淑真表示,民主党派应切实利用现有的政协、人大框架来进行权力制衡及监督;同时,政协的监督权也应该进一步以制度的形式固化;而在具体监督环节上,目前仍然存在缺乏法律保障、缺乏具体的配套制度设计、监督过程中存在局限性大弹性大随意性大等问题。
如何落实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在接受本报专访中,周淑真反复强调,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反腐监督中发挥作用实际的成效,更多取决于执政党放开言路、接受监督的意志。
政协需要加强权力监督刚性
《21世纪》:我国政党制度和西方有何不同?为什么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民主党派不能够实施有效的监督?
周淑真:在西方民主国家,在野党和执政党围绕权力而展开竞争活动,政党监督作为国家权力制约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在政治运行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般说来,任何政党在执政时都比较懂得慎重行使手中的权力,因为一是有在野党的监督,二是存在下次选举中被取代的可能。这个制衡来自其制度本身,是非常强力的。
而当代中国的多党合作制度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掌握着国家的政治经济和内政外交的权力,对国家政治权力的运行起着决定性作用。民主党派并非反对党和在野党,它作为参政党存在,是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相对这种制衡关系弱一些。因此,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与功能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政党的胸襟和开明程度。
《21世纪》:你认为我国政治协商制度的效力如何?
周淑真:从性质与地位来看,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多党合作的机构,是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织形式,“作为一个政治组织,不是中共中央,没有领导权;不是人大,没有立法权;不是国务院,没有行政权”。人民政协的主题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总体来看,人民政协具有对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和执行进行建议、咨询和监督的功能。
1989年先后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的制定,1995年1月出台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修订的《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2004年3月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2005年2月中共中央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2006年2月制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这些文件中,3个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文件,3个是政协内部文件,都是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出现的,很难说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和规范性。
总体说来,人民政协的政治地位是通过政协章程自身定位的。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中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再次确认。从政治学的话语看来,这些规定是必要的,但还处于宣示性的层面,宪法对人民政协没有具体的规定,这不能不影响人民政协的功能作用的发挥。
从实践中看来,政协活动表面的宏大和轰轰烈烈有时与实际效果不能成正比,政协研究议题的切实和内涵的充实有时与法律定位不能成正比,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热情有时与参政议政效果不能成正比。没有法律保障,也没有具体的配套制度设计,监督过程操作局限性大、弹性大,随意性大。在没有制度化监督渠道的情况下,民主监督是否能发挥作用取决于被监督的领导干部是否开明和政协委员们的积极程度。反腐败缺少了这一关键性的制度环节,民主监督成为一种政治话语。
立法保证民主党派监督职能
《21世纪》:如何改变这种民主党派乃至政协民主监督效力不明确、监督过程弹性大的问题?
周淑真:制订相应的法律规范来保证民主党派监督职能的履行。必须改变过去政党关系主要依靠惯例运行的做法,把对执政党权力的监督纳入到国家宪政体制框架,使中国各政党特别是执政党处于依法而立、守法而行的法治状态。
自从德国1967年制定《政党法》以后,不少国家竞相效仿制定相关法律,在对政党的成立条件、遵行原则、活动方式、运行机制等做出规定的同时,对政党的建立及其活动的限制也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应当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通过相关法律来明确执政党和参政党的权利与义务,使共产党领导干部的日常行政活动能处于被监督的状态,以实现科学、民主执政;同时明确规定参政党从事政治活动的法定权利和程序,包括对执政党的民主监督程序、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保障措施。使政治实践活动日益公开且发挥实效,党际监督才能真正起到遏制腐败的预期功效。
《21世纪》: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还有什么值得借鉴的?
周淑真:问题是,要赋予这一政党关系结构以实际意义,就要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比如在那些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和环节,让民主党派成员参与具体决策工作,以达到科学配置权力职能、规范权力运行程序的目的。
比如,现在各个政府部门和检察院、法院等,都有“特约工作人员”制度,聘请从事经济、法律、财经、公共管理等专业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的专家学者,作为相关政府机关的特约工作人员,参与政府部门的重大活动,比如税务局、财政局等部门。一个月去几次,参与重要事务和工作。他们可以阅读材料,对政府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些部门会尊重和听取他们的意见,这已经形成机制,也是值得继续发扬的。
《21世纪》:您对目前中国的反腐、廉政制度设计的问题,有什么建议?
周淑真:国家廉政制度要建立在市场经济、公民社会和民主治理的基础之上。完全的市场经济强调的是公平竞争;公民社会强调的是公民的自主、自立和政治参与,就是要让一个公民感觉到这个国家和我是有关系的。像习近平说的,国家好,个人才能好——这才是公民嘛。我参加中纪委座谈会之后,收到了大量的、从各地来的信,其中就有给反腐败提出实际建议的,这就说明他们意识到这个国家的好坏和他们是有关系的;民主治理就是说,政府要做事,做对的事。
比如财产公示制度,其实财产申报从1990年代就开始了,但是不公示。财产公示推开为什么比较难?因为任何社会的变革都是渐进的。所以我的建议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要是想从目前的职位提升到区长、市长,就得在所在地区或部门做财产公示——主要公示在任期间财产的增加状况,是通过什么样的方法增加的。如果不想提升则可以暂时不公示。有人说我的说法不对,因为这样“老人”就可以不申报了。实际上,官员的任期都是有限的,任期到了之后要是想再往上走,比如从处长升局长,就得申报。一般说来,官员都要求上进,流动很快,三到五年就有望形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