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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亚太食品安全治理圆桌会议在人大法学院举行
来源:法制日报
时间:201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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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食品安全治理圆桌会议在人大法学院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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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蒋安杰 2013年12月18日,“亚太食品安全治理圆桌会议”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601国际报告厅举行,此次会议由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旨在加强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的国际合作交流,分享亚太地区食品安全治理的有益经验,共同筹划亚太食品安全治理未来合作机制。

中国人民大学校长陈雨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副国别主任何佩德,联合国环境署驻华代表张世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中国工程院院士、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名誉主任陈君石,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王利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主任刘金峰,以及来自美国哈佛大学、美国杨百翰大学、澳大利亚悉尼大学、韩国国立首尔大学、韩国外国语大学、蒙古国立大 学、英国苏塞克斯大学、意大利都灵大学和国内众多院校的食品法研究专家学者近一百人出席了会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管委会主任胡锦光教授主持会议。

会议分别以亚太食品安全治理的经验分享、食品安全治理的国际经验借鉴、食品安全治理的区域合作与协助为题展开了讨论。会议还通过了《亚太食品安全宣言》。

《亚太食品安全宣言》

值此“亚太食品安全治理圆桌会议”召开之际,与会代表共同探讨食品安全治理的现状及问题,共同筹划亚太食品安全治理未来的合作机制,期待为亚太乃至全球食品安全治理作出应有的贡献。

鉴于获得安全食品和适当营养的饮食是每个人的权利,并且秉持以人为本及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理念。

我们认识到:

食品安全监管是政府和公共部门一项重要的公共健康职能,旨在保护消费者免受食物中生物、化学和物理危害因素所引起的健康风险以及其他与食品相关的健康风险。如果不加以控制,食源性危害会成为疾病、夭折以及生产力丧失和沉重经济负担的主要原因。全面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利于解决从生产到消费的整个食品链中潜在的危害;国家间和地区间在食品安全方面所实施的公平的措施会改善亚太地区乃至全球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治理措施应当以充分的科学依据和风险分析原则为基础,并且不应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壁垒;生产安全的食品是食品产业的基本责任;教育消费者提高安全食品防范能力和进行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等互动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确保社会价值和期望值在决策过程中得到考虑。政府、学界和社会各界齐心协力、多管齐下,将有助于透彻分析食品安全治理问题并提出有效对策。跨地区、跨学科的互动交流和协同创新将有助于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的探索和建设。

我们呼吁:

亚太地区有关国家(地区)及相关国际组织应加强合作,分享亚太地区食品安全治理的有益经验,搭建区域食品安全治理与合作的平台,建立亚太地区食品安全治理研究对话机制,为亚太食品安全治理合作机制的建立而形成合力。

我们坚信:

本着“平等协商、自愿合作、寻求共识、互助共赢”的原则,我们将加强合作,共同推动亚太食品安全治理研究的深入发展。

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简介

为落实教育部 2011计划,有效聚集社会创新要素和资源,研究探索食品安全治理的途径和方法,加快提升我国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中国人民大学与清华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以及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中国法学会、环保部等所属的科研机构共同开展协同创新合作,共建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校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利明教授担任中心主任。我国食品毒理学学科的创始人之一、营养和食品安全专家陈君石院士担任中心名誉主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3年8月12日与中国人民大学签订共建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的合作框架协议,开展食品安全治理领域的实质性合作。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国家部委表示支持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和各项工作。

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将以研究食品安全立法与公共政策,食品安全多元治理,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预警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与处理,食品安全的国际合作与国家安全为主要建设内容。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的要求,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核心,通过聚合各方资源优势,组织开展跨单位、跨学科、跨领域的科学研究,以构建食品安全治理国家智库,建设食品安全治理研究基地,培养复合型的食品安全领域专业化人才,开发食品安全治理数据库,搭建食品安全治理的交流平台为目标,组建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食品安全治理研究团队。

中心将坚持“政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积极发挥食品安全治理政策智库的作用,充分发挥高校、政府、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企业的优势与活力,实现人才、信息、资本、技术等创新要素的科学流动,组织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努力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新局面。

食品安全是健全社会公共安全体系的重要一环

——亚太食品安全治理圆桌会议观点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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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磊

食品安全是社会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陈雨露(中国人民大学校长)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食品安全是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的重要一环,也是社会治理体系的一部分,食品安 全领域可以而且应当成为改革的突破口。食品安全治理应当多管齐下、内外并举,综合施策、标本兼治,构建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凝聚起维护食品安全的强大合力。

徐景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司长)

要从世界看国别,而不是从国别看世界。食品安全问题是基础性、战略性问题,在食品安全治理中,我国坚持理念创新,体制创新,法制创新和方式创新,从经验走向科学,从传统走向现代。当前我国食品安全任务仍然很艰巨,而解决此问题,更需要有世界眼光,需要国际交流合作。

何佩德(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副主任)

食品安全是人类第一需要,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需要食品安全治理和监管。中国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和承诺,2010年以来与联合国建立了很多合作项目,旨在进一步推进立法研究与监管协同,并且取得了很大成功。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愿意与中国建立更为密切的合作关系,保证中国人民、世界人民的食品安全。

刘金峰(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主任)

国家食品安全风 险评估中心成立于2011年10月13日,成立以来,始终以“为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提供技术支撑”为宗旨,在理事会决策监督之下,中心科学研判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建议;组织实施风险评估项目,为充分认识风险隐患和有效应对提供了科学依据;立足国家需求,遵循国际原则,着力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和清理整合;针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源性疾病溯源预警中的关键问题开展研究,逐步提高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发挥技术引领作用。

陈君石(中国工程院院士)

我们新的食品安全监管新体制的分析和思考:第一,标准制定和执行分属两个部门。第二,取消分段管理体制后,监管模式是关键。第三,技术支撑不可或缺,能力建设是当务之急。第四,风险交流薄弱,正确的科学信息明显处于劣势,而没有科学依据的误导信息大占上风。食品安全问题全世界都有,但消费者如此严重的误解是“中国特色”,要解决这一现状,还需社会各界和个人都参与进来。

法治在食品安全中的作用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

食品从卫生到安全,是一种治理理念的重大转变,要保证食品安全,应当强调并发挥好法律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具体而言,应当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的关系;充分发挥民事责任在食品安全法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刑事责任的打击力度,使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协调、衔接;探索食品安全事故中大规模侵权应对制度,建立起公益诉讼、集团诉讼、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总结国内外的经验,建立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食品安全问题具有战略性意义,改善食品安全形势迫切需要贯穿治理理念,我们应当在食品安全领域率先建立健全治理体系、改善提升治理能力。食品安全领域市场化程度较高,面临多元社会主体共同治理的需求和问题;食品安全治理涉及多个环节、 多个社会主体、多种调整手段,需要综合治理,需要跨学科、多领域的交流,当前迫切需要协同各方资源、整合各种机制和方式,凝聚起维护食品安全的强大合力。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法为基。为夯实食品安全的法治根基,实现食品安全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重典治乱的法治理念。第一,要旗帜鲜明地坚持重典治乱的立法理念。第二,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构建协同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金字塔结构。第三、妥善处理监管分工与监管合作之间的辩证关系,建立快捷高效的联动监管合作机制。第四、正确处理维权成本与维权收益之间的辩证关系,建立“双升双降”的长效问责机制。

戚建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织治理机构需要在需要坚持科学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和透明性原则的基础上进行重构。具体包括:一、专家委员会与行政机关关系的重新安排。二、专家委员会与行政机关以外的主体关系之重新安排。三、专家委员会及其构成要素之“充权”。四、开放专家委员会的运行机制,通过制度化的形式将多个层次的内容向社会公众公开。

张丽卿(台湾高雄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台湾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分为六类:掺未经许可添加物罪、制造贩卖有毒有害食品、虚假食品广告罪、违反食品登记查验罪、违反食品安全标示罪、不履行回收义务罪等。值得一提的是,台湾食品卫生管理法第50条的保护揭秘者条款,鼓励食品劳工而向主管或司法机关揭露,帮助破获雇主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的行为,保障劳工的工作权。

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多方合作

KifAugustine-Adams(美国杨百翰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美国历史上发生多起食品安全事件:1993年的Jack in the Box Hamburgers事件,在地方政府提出警告的情况下,公司依然没有采取措施。结果生产出的汉堡包里大肠杆菌超标。消费者集体提出诉讼请求损害赔偿。2011年发生的Jensen Farms Cantaloupes事 件,从农田到餐桌的一系列参与者都被列为被告,并被政府处以罚金。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需要政府、律师、司法机关等多方面合作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

DavidY.W.LEE(哈佛大学医学院教授)

美国应对转基因食品的方案是,成立药监局、农业部、环保局三方协作框架,在立法、行政与技术层面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监控。立法层面,对转基因食品给予一定 自由,没有进行过于严格的监管,尊重市场与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意愿。在行政层面,联邦政府对转基因食品的标示进行规定,实行自愿标示制度。

MargheritaPoto(意大利都灵大学管理学院助理教授)

欧盟的食品安全体系是在公平、公正的法律框架之下建立起来的,政府行政注重透明化。食品安全的监管的权力属于政府,因此政府可以对此进行干预。在法律框架下,公法与私法应该有所区别,同时要建立一种独立于政府的机构进行监管,基于科学的数据进行评估和审查。

PatriciaLane(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澳大利亚是政府命令式的规定,是一种开放式的规定,这种规定鼓励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公益诉讼。”但同时,关于公益诉讼有两个限制条件:第一,当事人以外的人提出诉讼的,不能获得诉讼赔偿金,以此防止此诉讼权利的滥用;第二,对于微小的违反环境法的案件,法庭不会启用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公益诉讼的时候要考虑风险,败诉的时候要承担诉讼费。

SeongWookHeo(韩国国立首尔大学副教授)

韩国的食品安全法从2008年开始建立了一些规划。国家建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由首相担任主席,三年更新一次食品安全规划。

预防原则是政府必须做的,但是风险的因素太多,所以政府就要对这些风险进行排序。这时就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制定一个新的法规之前要进行各种分析,最终确立最优的方案。预防原则和成本效益分析是互补的。

BatboldDorjsuren(蒙古国立大学法学院讲师)

我国建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总理是委员会的主席,该委员会主要职能是:第一,提供食品安全的相关法规;第二,负责相关的法律的执行;第三,判定食品安全 的责任归属。每年要提供食品安全报告。食品部主要管理食品安全的信息发布和广告宣传。另外,我们有国家实验室,主要是提供食品安全评估、测试食品风险等服 务。

CHOISeungPil(韩国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韩国对食品安全的治理主要从三个层面展开:生产者层面、进口消费层面和消费者参与层面。面对企业与政府之间针对不同食品领域问题的争议,政府不断细化食品安全标准,并对政府职责进一步划分。首先,从政府干预角度看,相关法律保护公民或社会团体针对紧急情况下政府不作为的求偿权。其次,从监管内容来看,韩国政府针对生产厂家、进口厂家和食品广告进行监管,对虚假食品广告进行处罚。

StuartR.Harrop(英国苏塞克斯大学法学院教授)

食品的安全关系着国际关系的增进,关系着国际经济的增长与国际进出口贸易。而气候多变、全球变暖、污染加剧等环境问题正在影响着我们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也威胁着我们的食品安全。

原文链接:

[法制日报]亚太食品安全治理圆桌会议在人大法学院举行

[法制日报]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简介

[法制日报]《亚太食品安全宣言》

[法制日报]食品安全是健全社会公共安全体系的重要一环——亚太食品安全治理圆桌会议观点集锦

编辑:天武